被告業主劉某與原告某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合同履行期間,業主劉某家里的四輛自行車不見了想去查監控,物業保安說沒有監控;居住的房子也在收房后第三年就出現漏水問題,幾個房間的墻壁都出現發霉情況,多次聯系物業均未得到妥善解決。一氣之下,劉某拒絕繳納物業費,共拖欠物業費及相關費用合計6970元。物業公司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特殊性,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耐心傾聽雙方訴求,積極安撫雙方情緒。向雙方當事人細致闡釋業主與物業公司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明確業主需依法繳納物業費,也督促物業公司正視服務短板。經過法官的悉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5000元。
律師解讀
本案是典型的因物業服務瑕疵引發的業主拒交物業費糾紛,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合理性、物業公司的服務義務邊界及雙方責任的平衡,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具體解讀如下:
其一,物業公司的核心義務界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相關設施,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物業公司未在小區相關區域設置監控,導致劉某自行車丟失后無法協助查找,且對房屋漏水、墻壁發霉問題未采取有效維修措施,未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保及維修義務,已構成違約。
其二,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法律邊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但本案中,劉某拒交物業費系因物業公司長期未解決服務瑕疵,并非無正當理由拖欠,該抗辯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時需明確,業主不能以物業存在服務瑕疵為由完全拒交物業費,僅可據此主張減免部分費用,本案調解協議中劉某支付5000元物業費(低于拖欠總額6970元),正是法院結合物業違約程度對費用進行的合理調整,符合司法實踐中“權責對等”的裁判原則。
其三,調解結案的法律意義。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具有較強的人身關聯性和社區性,調解方式既能化解雙方矛盾、減少訴累,也能兼顧雙方合法權益——既明確了業主繳納物業費的法定義務,也督促物業公司正視服務短板、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這也是此類糾紛司法處理的優先選擇。
律師能做的
針對此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律師可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業主/物業公司),提供針對性的法律幫助,全程協助化解矛盾、維護合法權益,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針對業主(如本案中的劉某):1. 證據梳理與固定,協助業主收集物業公司未履行服務義務的相關證據(如溝通記錄、房屋漏水及墻壁發霉照片、監控缺失的證明、投訴記錄等),為主張物業違約提供支撐;2. 法律抗辯與維權,在物業公司起訴催交物業費時,代理業主出庭應訴,以物業存在服務瑕疵為由提出合理抗辯,主張減免相應物業費,同時可協助業主另行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自行車丟失的合理損失、房屋維修的相關費用);3. 協商與調解,代理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明確物業整改義務及物業費減免方案,協助參與法院調解,爭取有利的調解結果;4. 法律指導,告知業主合法維權路徑,避免業主因不當拒交物業費承擔額外法律風險,同時指導業主如何規范留存證據、理性表達訴求,避免矛盾升級。
二、針對物業公司:1. 合規梳理與風險防范,協助物業公司排查服務流程中的漏洞(如安保措施、設施維修、投訴處理等),對照《民法典》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規范服務行為,避免因服務瑕疵引發糾紛;2. 催收與訴訟代理,代理物業公司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發送催繳通知,協商催收事宜,對協商無果的,代理物業公司提起訴訟,依法追討拖欠的物業費及相關費用;3. 糾紛應訴與抗辯,在業主以服務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并提起訴訟時,代理物業公司出庭應訴,協助梳理物業服務已履行的相關證據(如服務記錄、巡檢記錄等),反駁業主的不合理訴求,明確物業與業主的責任邊界;4. 調解與整改指導,協助物業公司參與調解,結合服務瑕疵程度,協商確定合理的費用調整方案,同時指導物業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服務流程,減少此類糾紛的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