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離婚后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配,是合法且有效的,但一方明知負有債務,卻無償轉讓全部婚內財產“凈身出戶”,導致自身喪失償債能力,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該轉讓行為可能會被依法撤銷。
小帥與小美系夫妻。2023年初,小張起訴小帥,要求其償還欠款二百三十余萬元及利息,法院依法確認該債權,判決小帥償還本息。在履行判決前,小帥和小美卻于2023年底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小帥的存款、房產、車輛全部歸小美所有。債權人小張得知后,認為在尚有二百余萬元欠款未還清的情況下,小帥將屬于自己的房產及車輛份額無償轉讓給小美所有,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于2025年7月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時間上看,小帥與小美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間在小張的生效債權確認之后,小美已知曉小帥存在大量未履行債務,故雙方在此時簽訂離婚協議書不能認定為善意。從離婚協議書內容來看,協議中明確約定房產、車輛等全部財產歸小美所有,而未約定小美支付對價,同時按約定小帥需向小美償還高額借款,逾期每日加收3%違約金(折合年利率高達1000%以上),與正常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約定明顯不同。因此,法院認為,小帥無償轉讓婚內財產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小張的債權實現,判決撤銷小帥和小美有關房產、車輛份額約定條款。一審上訴后,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離婚協議 “凈身出戶” 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債權人撤銷權的司法適用與實務指南(結合本案)
本案核心裁判結論:債務人在生效債權確認后,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全部財產歸配偶所有且無合理對價,屬于《民法典》第 538 條規定的 “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行為,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財產分割條款,該撤銷權的行使不影響離婚登記的效力,僅針對財產處分部分。以下從律師解讀、實務操作、法律依據和延伸要點四方面展開專業分析。
一、律師解讀:本案的四大核心法律要點
(一)撤銷權適用前提:債權合法有效且先于財產處分行為成立
債權合法性:小張對小帥的 230 余萬元債權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屬于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這是行使撤銷權的基礎前提;
時間先后性:小帥與小美簽訂離婚協議的時間(2023 年底)在小張債權確認之后,債務人在明知負有大額債務未履行的情況下實施財產處分,主觀惡意明顯;
責任財產范圍: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小帥的份額(通常為 50%)是其償還個人債務的法定責任財產,小帥無權通過離婚協議無償放棄該財產權益以逃避債務。
(二)撤銷權構成要件:本案完全符合《民法典》第 538 條的適用條件
債務人實施無償處分行為 | 離婚協議約定小帥存款、房產、車輛全部歸小美所有,未約定對價;同時約定小帥向小美償還高額借款,逾期每日加收 3% 違約金(折合年利率 1000%+),明顯違背正常財產分割邏輯 | 屬于典型的 “無償轉讓財產”,且附加不合理債務條款進一步損害小帥償債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處分行為損害債權實現 | 小帥 “凈身出戶” 導致自身喪失償債能力,小張的 230 余萬元債權無法通過執行程序實現 | 債務人責任財產顯著減少,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可能性 |
受益人主觀非善意 | 小美明知小帥存在大量未履行債務仍接受全部財產,且未支付合理對價 | 無償處分情形下,受益人知情即推定非善意,無需債權人額外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三)程序要點:撤銷權的行使范圍與期限限制
行使范圍: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 230 余萬元本息),法院僅撤銷影響該債權實現的財產分割條款,不撤銷離婚登記本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 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本案小張 2025 年 7 月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訴訟主體:原告為債權人小張,被告為債務人小帥,受益人小美應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便于法院查明財產處分細節今日頭條。
(四)裁判核心:區分離婚協議中的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
法院判決撤銷的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而非離婚登記的效力,因為離婚登記屬于身份關系變動,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調整;
財產處分條款被撤銷后,小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恢復至離婚前狀態,小張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對該財產份額進行處置以實現債權;
離婚協議中附加的 “高額借款 + 超高違約金” 條款,因違背公平原則且無真實借貸基礎,法院可認定為虛假債務約定,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
二、律師能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實務操作指南
(一)債權人視角:撤銷權訴訟的全流程操作要點
1. 訴前準備:證據搜集與固定
債權證明 | 生效判決書 / 調解書、執行裁定書(終本 / 未執行到位證明) | 證明債權合法有效且未得到清償 |
財產處分證據 | 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證明、財產過戶登記記錄 | 證明債務人實施了無償 / 低價處分財產行為今日頭條 |
惡意證據 | 債務發生時間、債務人知情證據(如訴訟參與記錄)、受益人知情證據(如共同參與經營 / 知曉債務的證明) | 證明債務人與受益人主觀惡意 |
損害結果證據 |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 | 證明財產處分行為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
2. 訴訟策略:精準主張與程序設計
管轄法院:選擇債務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便于后續執行;
訴訟請求:明確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車輛等財產歸配偶所有的條款,不主張撤銷離婚登記;
財產保全:起訴同時申請對涉案財產進行保全,防止債務人 / 受益人進一步轉移財產;
費用承擔:撤銷權訴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必要費用,可請求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3. 執行銜接:撤銷后的債權實現路徑
撤銷判決生效后,立即申請對債務人恢復的財產份額進行強制執行;
若財產已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可請求法院判令受益人返還財產或在財產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夫妻共同財產,可申請法院拍賣 / 變賣債務人享有的份額,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 / 配偶視角:風險防范與抗辯要點
避免惡意處分:
債務未清償前,不建議約定全部財產歸配偶所有,可按法定比例分割(如各 50%);
若因子女撫養、離婚過錯等原因需多分財產,應提供合理對價(如配偶支付相應補償款)并留存證據;
離婚協議中避免約定虛假債務或超高違約金,此類條款易被認定為逃避債務的惡意約定。
有效抗辯策略:
舉證證明財產處分是基于真實的離婚原因(如感情破裂、長期分居),且符合正常財產分割邏輯;
證明配偶支付了合理對價(如銀行轉賬記錄、收款憑證),不屬于無償處分;
舉證證明債權人債權存在瑕疵(如超過訴訟時效、非法債權);
證明財產處分行為未影響債權實現(如債務人仍有其他足額財產可供執行)。
三、本案適用的核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六條: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通過離婚協議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今日頭條。
四、延伸要點:離婚與債務的平衡處理
(一)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合法性邊界
合理分割原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應遵循公平原則,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子女撫養需求、離婚過錯等因素,禁止以 “凈身出戶” 方式逃避債務;
對價補償要求:若約定一方多分財產,另一方應獲得相應補償(如現金支付、債務承擔等),并保留書面證據;
債務披露義務:離婚協議應如實披露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因隱瞞債務導致協議部分無效。
(二)債權人的其他維權路徑
執行異議之訴:若財產已被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可在執行程序中提起許可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財產為債務人責任財產并許可執行;
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若債務人與受益人惡意串通簽訂離婚協議逃避債務,可依據《民法典》第 154 條請求確認財產分割條款無效;
追加被執行人:在特定情形下(如受益人無償接受財產導致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可申請法院追加受益人為被執行人。
(三)配偶的權益保護
若配偶對債務人的債務不知情且未受益,在財產分割條款被撤銷后,可向債務人主張補償;
離婚時應明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因債務人個人債務導致自身財產被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