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咨詢:當夫妻關系走到終點,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是父母最關切的焦點。當孩子擁有外國國籍時,其撫養權如何確定?
曾某和黃某都是中國公民,兩人婚后先后生育兩個女兒,大女兒為中國籍,小女兒在意大利出生并持有意大利國籍。由于曾某長期在意大利工作生活,夫妻雙方長期異地分居,感情逐漸疏遠。
在協議離婚未果后,曾某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人民法院黃茆人民法庭,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
受理案件后,法庭干警指導曾某完成涉外文書的公證、認證及翻譯等手續。承辦法官查閱案卷及與當事人溝通了解到,兩人均同意離婚,兩名女兒現在隨曾某在意大利生活、上學,已形成穩定的成長與教育環境。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中國公民離婚涉外國國籍子女撫養權糾紛的裁判規則與實務要點(結合本案)
本案的核心裁判結論為:中國法院對中國公民之間涉及外國國籍子女的撫養權糾紛具有管轄權,裁判核心仍適用《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原則,子女的外國國籍僅為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不影響中國法院的裁判權和核心原則的適用。結合本案及司法實務,對該類糾紛的法律適用、裁判要點和實務操作做如下專業分析。
一、律師解讀:本案的三大核心法律要點
(一)管轄問題:中國法院對本案具有當然管轄權,不受子女外國國籍影響
撫養權糾紛作為離婚糾紛的附屬程序性問題,其管轄依附于離婚糾紛的管轄規則,而本案雙方均為中國公民,是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核心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國公民之間的離婚糾紛,由被告住所地 / 經常居住地中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若被告下落不明 / 被監禁等,原告住所地法院亦可管轄。
本案中曾某向廣西武宣縣法院起訴,該院作為被告黃某的住所地法院,對離婚糾紛及附屬的撫養權問題具有法定管轄權,小女兒的意大利國籍不構成中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障礙,因為管轄權的核心判斷標準是當事人的國籍 / 住所地,而非子女的國籍。
(二)程序要求:涉外證據需完成公證 + 認證 + 中文翻譯的法定形式要件
本案中法院指導曾某完成涉外文書的公證、認證及翻譯,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定程序要求,核心針對與外國國籍子女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國籍證明、境外居住 / 上學證明、境外生活佐證等):
公證:由意大利當地的公證機構對相關文書的真實性進行公證;
認證:經中國駐意大利使領館對公證機構的公證文書進行認證,確認其效力;
翻譯:將經公證認證的外文文書翻譯為中文,翻譯文本需加蓋正規翻譯機構的公章(法院不認可個人自行翻譯的文本)。
該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境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使其能作為中國法院的定案依據。
(三)實體裁判: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是唯一核心原則,子女國籍僅為輔助考量
本案中法院最終的撫養權裁判,完全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核心規定,也是該類糾紛的實體裁判核心,具體適用要點:
本案中兩名女兒均隨曾某在意大利生活、上學,已形成穩定的成長、教育和社交環境,這是法院考量的首要因素—— 司法實務中,“子女當前生活環境的穩定性” 是判斷 “最有利于子女” 的核心指標,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子女的現有生活狀態,避免對其身心造成不利影響;
小女兒的意大利國籍僅為輔助考量因素:法院會結合子女的國籍對應的生活、教育、福利環境,判斷由哪一方撫養能讓子女更好地適應其國籍所在國的生活,本案中曾某長期在意大利工作生活,能為意大利籍的小女兒提供更適配的境外生活條件,與 “最有利于子女” 原則相契合;
若子女已滿 8 周歲,法院還會尊重其真實意愿,結合子女的選擇和雙方的撫養能力綜合裁判。
二、律師能做的:涉外國國籍子女撫養權糾紛的實務操作要點
針對中國公民離婚涉及外國國籍子女的撫養權糾紛,律師可從管轄選擇、證據準備、核心舉證、調解協商、執行考量五個方面,為當事人提供全流程的實務操作方案,具體如下:
(一)精準選擇管轄法院,確保法院有權受理
優先選擇被告住所地 / 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起訴:該類法院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財產狀況更易核查,程序推進更高效;
若雙方均在國外生活,可選擇原告 / 被告原住所地的中國法院起訴:根據司法解釋,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避免直接向外國法院起訴:若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外國法院的裁判結果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需經過復雜的司法審查程序,而中國法院的裁判更易在國內執行,且能更好地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準備涉外證據,確保形式合法有效
針對外國國籍子女的相關證據,律師需指導當事人完成公證 + 認證 + 中文翻譯的全套手續,核心準備的證據包括:
子女的外國國籍證明、境外出生證明;
子女在境外的居住證明、上學證明、醫療保障證明;
當事人在境外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房產證明(證明撫養能力);
子女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佐證(照片、視頻、學校 / 社區的證明等)。
注意:公證認證的文書需與原件一致,翻譯文本需注明翻譯機構名稱、翻譯人姓名并加蓋公章,否則法院會以證據形式不合法為由不予采信。
(三)聚焦核心舉證方向,緊扣 “最有利于子女” 原則
舉證的核心目標是讓法院認定己方是撫養子女的最優主體,律師需指導當事人搜集以下三類核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己方撫養能力的證據:經濟收入、住房條件、工作時間(是否有時間陪伴子女)、教育背景、家人協助撫養的意愿(如父母的幫帶證明)等;
子女現有生活環境穩定性的證據:子女在境外 / 境內的上學記錄、社交圈證明、居住環境的固定性證明,證明改變現有環境會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
對方不適合撫養的證據:對方異地分居、無穩定收入、無時間照顧子女、存在不良嗜好(賭博、酗酒等)、有家庭暴力 / 虐待子女等情形的證據,若對方在境外無合法居留身份,也是重要的不利考量因素。
(四)優先推動調解協商,解決跨境探視和撫養費的執行難題
涉外國國籍子女的撫養權糾紛,執行難度遠高于普通撫養權糾紛(若子女在境外,中國法院的裁判無法直接在外國執行,且中國暫未加入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缺乏跨境執行的國際公約依據),因此律師應優先推動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核心明確以下內容:
撫養權的具體歸屬,明確子女的生活地點(境內 / 境外);
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方式和期限:撫養費標準可結合子女實際生活的境外地區的生活水平或中國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協商確定,支付方式優先選擇跨境轉賬并約定明確的支付時間,可約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跨境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明確探視的時間(如寒暑假、法定節假日)、地點(如第三國、一方住所地)、方式(線下探視、線上視頻探視),以及探視過程中的接送、費用承擔問題,避免后續因跨境探視產生新的糾紛。
(五)提前考量執行風險,做好后續權利保障
若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法院判決撫養權歸一方所有后,律師需為當事人做好執行風險的應對:
若子女在中國境內: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通過傳喚、罰款等方式督促對方履行撫養權義務;
若子女在外國境內:中國法院的裁判需通過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外交途徑,向子女所在國的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律師需指導當事人準備相關的裁判文書、公證認證材料,配合外交部門和外國法院的審查;
若對方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將對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跨境出行、高消費等,倒逼對方履行義務。
三、本案適用的核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延伸要點:父母均為中國公民,外國國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免除
無論子女具有哪個國家的國籍,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不因子女國籍而改變: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需支付撫養費至子女年滿 18 周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若子女在境外生活,撫養費的支付幣種可協商確定(如人民幣、子女所在國貨幣),支付方式需確保跨境轉賬的便捷性和可追溯性;
父母雙方均有權行使探視權,另一方不得因子女具有外國國籍而拒絕對方的探視請求,否則可向法院起訴主張探視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