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后王某某被納入東營人民政府2020年危房改造計劃,在原址拆除新建,現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原審判決已經認定案涉新房屋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同居期間翻建,為雙方共同投資,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有財產,本案上訴人訴訟請求主張的并非是該案涉房屋的產權歸屬,而是主張對同居期間共有財產份額的確認,因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系惡化,故該房屋已喪失共有的基礎,根據民法典第303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825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同居關系,案涉房屋原為危房,2020 年納入東營市政府危房改造計劃,在原址拆除新建;
新房已完工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原審法院認定房屋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投資翻建,屬共有財產;
上訴人因雙方關系惡化,訴請確認共有財產份額(非產權歸屬),主張依據《民法典》第 303 條,共有基礎喪失應準予分割;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上訴人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1825 元。
《民法典》第 303 條(共有物分割規則):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的,按約定執行;但有重大理由需分割的,可請求分割。本案中 “關系惡化” 屬典型 “共有基礎喪失”,本應符合分割條件,但判決維持原判的核心邏輯需結合以下要點:
《民法典》第 309 條(共有物份額確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份額,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不動產登記的影響:雖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原審已認定 “共同投資”,不影響共有性質,但分割需具備 “可分割性”(如房屋是否可物理分割、分割后是否影響使用)。
合理之處:
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無法律強制維系共有關系的基礎,“關系惡化” 符合《民法典》第 303 條 “重大理由” 的認定標準;
主張 “確認份額” 而非 “直接分割產權”,訴求方向契合 “未登記不動產先確權后分割” 的司法實踐。
實質缺陷(二審維持原判的關鍵):
未舉證 “出資額明細”:上訴人僅主張 “共同投資”,但未提供具體出資憑證(如建材采購發票、轉賬記錄、人工費用支付憑證),無法明確份額比例,原審可能已按 “等額共有” 認定,上訴人未針對份額比例提出有效異議;
房屋未登記的分割限制:危房改造房可能涉及政策限制(如改造資格與原產權人掛鉤、未登記房屋暫不具備分割過戶條件),法院可能認為 “份額確認需以產權登記為前提”,或 “分割會違反危房改造政策”;
訴訟請求不明確:僅主張 “確認份額”,未明確要求 “分割份額” 或 “折價補償”,訴求缺乏具體執行內容,法院難以支持單獨的份額確認訴請(通常份額確認與分割訴求一并處理)。
共有財產的認定邏輯一致:無論是同居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投資、共同付出” 是認定共有的核心,與婚前財產 “個人出資、單獨所有” 形成鮮明對比;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本案中若上訴人能像 “婚前財產保護” 中那樣,留存完整的出資憑證(如銀行流水、付款記錄),即可明確份額比例,大幅提高訴求支持概率;
未登記財產的保護邊界:類似婚前房產未登記的情況,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共有財產,雖不影響共有性質,但分割時需滿足 “政策允許、可執行” 的條件,這與婚前財產需 “權屬證明清晰” 的要求一致。
申請再審:
補充提交出資憑證(如建材購買合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證明自身出資比例,主張原審未查清份額事實;
援引《民法典》第 309 條,主張 “共同投資應按出資額確定份額”,而非默認等額共有;
明確訴訟請求:將 “確認份額” 變更為 “確認份額并依法分割(如折價補償)”,補充具體執行方案。
協商分割:
律師介導與被上訴人協商,基于出資比例約定份額,簽訂書面分割協議,明確房屋歸屬(如歸一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折價補償款);
若房屋涉及政策限制,可約定 “待產權登記后辦理過戶” 或 “共同出租,收益按份額分配”。
證據固定核心:
出資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現金收據、建材 / 人工費用發票,需注明 “用于案涉房屋翻建”;
共同決策證據: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雙方共同商議翻建事宜);
政策文件:危房改造審批材料(證明雙方均為改造受益人)。
訴求設計技巧:
明確訴求組合:“確認案涉房屋為雙方共有 + 按出資額確認上訴人享有 XX% 份額 + 判令被上訴人支付折價補償款 XX 元(或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補償款)”;
備選方案:若房屋暫不具備分割條件,可訴求 “確認份額 + 判令房屋由一方使用,向另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費(按份額比例)”。
政策風險規避:
先向東營市危房改造主管部門咨詢,確認未登記危房改造房是否允許分割、過戶;
若政策不允許分割,可訴求 “待產權登記后再行分割”,或 “按份額分割房屋使用權”。
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的特殊性:同居關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保護,共有財產僅以 “共同投資、共同使用” 為前提,無 “照顧弱者” 的法定原則,份額認定更依賴證據;
未登記財產的處理原則: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共有財產,分割時需兼顧 “法律規定” 與 “政策要求”,避免訴求因違反政策被駁回;
訴訟請求的明確性:財產糾紛中,訴求需包含 “確認權利 + 具體執行方案”,僅單獨主張 “確認份額”“確認歸屬”,缺乏執行內容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