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沒法官幫著,這房子怕是再也拿不回來了!”聾啞人林某通過手語翻譯,向承辦法官表達了深深的感激。日前,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深陷網絡借貸泥潭的聾啞人林某,終于拿回了被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售出的房產,一場“不公平交易”引發(fā)的維權之路畫上了圓滿句號。
2023年5月起,聽力二級殘疾人林某不慎陷入網絡借貸陷阱,并對外舉債,萌生了賣房還債的想法。2024年9月20日,在未與父親商量的情況下,他通過微信聯(lián)系趙某甲幫忙尋找買家。
起初,林某給房子報價25萬元,可趙某甲給出了“房子位置偏遠不好賣”“現(xiàn)在二手房市場低迷,價格高了沒人要”等說辭。本就缺乏社會經驗和市場判斷能力的林某,在趙某甲的“勸說”下,短短兩天內便將房價降至17萬元——這個價格,比他父親當年的購房款還要低9萬元。
9月23日,趙某甲帶著自己的父母趙某乙、張某找到了林某,雙方迅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趙某甲在合同簽訂時對過程予以攝像,并讓林某手持自愿低價出售的承諾書、合同及身份證拍照,隨后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林某的父親得知房屋被出售的消息后,認為趙某乙、張某利用林某聽力殘疾、缺乏判斷能力且身處網貸危困的弱勢地位,以不合理低價“撿漏”購房,便將趙某乙、張某訴至寧國市法院,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林某名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仔細翻閱卷宗,一個細節(jié)引起了法官的重視:原告林某是聾啞人,若庭審中溝通不暢,很可能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為了讓林某能準確理解庭審內容、充分表達自身意見,法官特意聯(lián)系當地特殊教育學校,邀請專業(yè)手語老師到庭擔任翻譯,全程協(xié)助庭審溝通。
要判斷交易是否“顯失公平”,房屋市場價值是關鍵。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沒有僅憑書面材料下結論,而是帶著書記員走訪了案涉房屋所在區(qū)域的多家二手房中介機構,實地了解同類房產的交易價格。
經過調查核實,案涉房屋所在小區(qū)的二手房市場價約為3500-4000元/㎡,按81㎡的面積計算,合理售價應在28萬至32萬元之間,而林某的實際成交價僅17萬元,比市場價低了40%左右,差距懸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本案中,從林某的自身情況來看,他作為聾啞人,未接受完整系統(tǒng)的教育,工作經歷簡單,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在生活經驗、市場判斷能力上,明顯弱于普通健全人;加之當時深陷網貸催債的危困狀態(tài),急于賣房還債的他,從報價25萬元到降價至17萬元僅用了兩天,足以證明其未經過冷靜思考,對房屋實際價值缺乏正確認知。
從交易過程來看,二手房交易涉及合同條款、產權核查、資金監(jiān)管等多個專業(yè)環(huán)節(jié),通常需要中介機構協(xié)助完成,而本案交易由趙某甲協(xié)助辦理,其不僅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簽約、過戶,還刻意保存“林某自愿出售”的相關證據,風險防范意識遠超普通民眾,與林某的“懵懂”形成鮮明對比,足以認定其利用了林某的弱勢地位。
從交易價格來看,17萬元的成交價與28萬-32萬元的市場價差距過大,即便考慮市場行情波動,該價格也明顯低于合理范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
綜合以上因素,寧國市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林某與趙某乙、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林某向趙某乙、張某返還17萬元購房款,趙某乙、張某配合將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林某名下。
趙某乙、張某不服提起上訴,經過二審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林某返還17萬元購房款,趙某乙、張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過戶費由林某承擔。
一、房屋租賃律師證據收集與核實:聚焦 “弱勢地位 - 危困狀態(tài) - 價格懸殊” 三重核心
弱勢主體身份證據專項鎖定:
核心證據:殘疾人證(如林某的聽力二級殘疾證,證明生理缺陷)、教育背景證明(如未接受完整系統(tǒng)教育的學校證明、學歷證書)、工作經歷佐證(簡單工作記錄、收入流水,體現(xiàn)社會經驗不足);
輔助證據:親屬證言(如父親陳述林某日常處事能力、市場判斷薄弱)、社區(qū) / 村委會出具的 “林某缺乏獨立處理重大事務能力” 證明,強化 “比普通健全人弱勢” 的事實認定;
溝通障礙證據:手語翻譯需求證明、庭審中手語協(xié)助記錄,佐證林某在簽訂合同時可能因溝通不暢,未能充分理解合同條款與交易風險。
危困狀態(tài)與交易脅迫間接證據:
網貸相關證據:網絡借貸合同、催債記錄(微信 / 短信催債信息、通話錄音)、林某對外舉債憑證,證明其 “急于賣房還債” 的危困處境;
交易倉促性證據:從報價 25 萬元到 17 萬元僅兩天的微信溝通記錄(趙某甲的勸說話術)、合同簽訂時間(短時間內完成簽約過戶)、林某未與親屬協(xié)商的證言,印證其 “未冷靜思考、缺乏自主判斷” 的狀態(tài);
對方刻意引導證據:趙某甲提供的 “房價低迷” 虛假信息(如無市場數據支撐的降價理由)、要求林某手持承諾書拍照錄像的行為記錄,證明對方利用林某危困狀態(tài)刻意促成交易。
價格顯失公平的核心證據:
市場價格佐證:案涉房屋所在小區(qū)同類二手房交易記錄(中介成交合同、掛牌價格截圖)、多家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屋價值評估意見》(如 3500-4000 元 /㎡的市場價證明);
價格差距核算:房屋面積 81㎡,市場價 28-32 萬元與成交價 17 萬元的差額(約 40% 的差價),需由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明確 “明顯低于合理價格” 的法律標準(通常低于市場價 30% 以上可認定為明顯不合理);
成本對比證據:林某父親原購房款(26 萬元)與成交價(17 萬元)的差額,進一步證明交易價格的不合理性,排除 “自愿低價出售” 的抗辯。
顯失公平的法律適用技巧:
核心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① 一方存在利用行為;② 對方處于危困 / 缺乏判斷能力狀態(tài);③ 行為成立時權利義務顯著失衡;
要件匹配論證:
對方常見抗辯的應對策略:
抗辯一 “林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交易自愿”:反駁核心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代表 “具備判斷重大交易的能力”,結合林某的殘疾狀況、教育背景,其在房屋交易這類專業(yè)事項中仍屬于 “缺乏判斷能力” 主體,且對方利用了這一弱點,自愿不代表公平;
抗辯二 “已辦理過戶,交易完成不可撤銷”: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過戶登記僅為物權變動,不影響合同撤銷后的物權恢復,只要合同被撤銷,即可要求返還房屋;
抗辯三 “價格是雙方協(xié)商結果,符合市場行情”:提交多家中介的市場價證明、專業(yè)評估報告,指出對方無任何市場數據支撐 “房價低迷”,且 40% 差價遠超正常議價范圍,不屬于合理協(xié)商結果。
特殊主體的程序權益保障:
庭審溝通保障:協(xié)助當事人申請專業(yè)手語翻譯,確保庭審中林某能準確理解提問、充分表達意見,避免因溝通障礙導致權利受損;
訴訟代理人指定:若林某無法獨立處理訴訟事務,可協(xié)助其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或申請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保障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訴前準備階段:
證據梳理與補充:整理殘疾人證、網貸記錄、交易合同、溝通記錄等核心證據,缺失的市場價格證據可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報告,或申請法院向中介機構調查取證;
撤銷權時效把控: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顯失公平的撤銷權行使期限為 “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需在林某父親知曉房屋出售后 1 年內提起訴訟,避免超過時效;
財產保全申請:若擔心對方轉移房屋(如二次出售),可在起訴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案涉房屋,防止執(zhí)行困難。
訴訟審理階段:
庭審重點陳述:聚焦 “對方利用弱勢 + 價格懸殊 + 交易倉促” 三大核心,通過手語翻譯協(xié)助林某陳述交易過程中的被動情況(如被勸說降價、未理解合同條款);
專家輔助人申請:若對方對市場價格提出異議,可申請二手房交易專家出庭,就案涉房屋的合理價值發(fā)表意見,強化價格顯失公平的認定;
調解協(xié)商策略:二審階段可主動提出合理調解方案(如林某承擔過戶費、返還購房款),平衡雙方利益,避免冗長訴訟,快速實現(xiàn)房屋產權恢復。
判決執(zhí)行階段:
過戶協(xié)助:判決生效后,若對方拒不配合辦理產權恢復登記,協(xié)助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要求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合過戶;
購房款返還:督促林某按協(xié)議返還 17 萬元購房款,可協(xié)商分期支付(若林某經濟困難),避免因未返還房款導致對方抗辯;
后續(xù)風險防范:協(xié)助林某處理剩余網貸債務,避免再次因危困狀態(tài)陷入不公平交易,同時建議其處置重大財產時必須經親屬或律師同意。
證據瑕疵風險防控:
弱勢地位證據不足:補充社區(qū)證明、鄰居證言、過往處事記錄(如之前處理事務的失誤案例),強化 “缺乏判斷能力” 的認定;
市場價格證據不充分:避免僅依賴單一中介的報價,收集多家機構的成交數據、同小區(qū)近期交易案例,確保價格差距的客觀性;
溝通記錄缺失:若微信溝通記錄不全,可申請法院調取聊天記錄,或讓林某通過手語陳述交易過程,結合趙某甲的行為(如快速過戶、錄像留存)間接印證。
法律適用偏差風險規(guī)避:
區(qū)分 “顯失公平” 與 “重大誤解”:本案核心是 “對方利用弱勢”,而非林某自身誤解,需重點舉證對方的主動利用行為,避免被認定為單純的重大誤解(撤銷權行使條件不同);
排除 “贈與”“自愿低價” 抗辯:提交林某急于還債的證據,證明低價出售是被迫而為,而非自愿贈與或真實意思表示。
后續(xù)權益保障提示:
財產管理建議:建議林某的親屬作為其財產管理人,處置房屋、車輛等重大財產時需經親屬同意,避免單獨決策;
法律意識普及:為林某及家屬提供殘疾人權益保護法律知識普及(如《殘疾人保障法》中關于財產權益的規(guī)定),提醒其遇到重大事務時咨詢律師或相關部門;
網貸風險警示:協(xié)助林某整理網貸債務,區(qū)分合法與非法借貸,通過協(xié)商或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問題,避免再次陷入危困狀態(tà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