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訴父親繼續支付研究生費用,法院:駁回!
離婚協議約定:小琳 18 歲時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小琳由母親撫養,父親承擔學費并每月支付 2000 元撫養費。
履行情況:本科四年期間,父親按約定足額支付學費及生活費,完全履行義務。
爭議爆發:2024 年小琳(23 周歲)本科畢業攻讀碩士研究生,父親支付第一年學費后拒絕繼續承擔,理由是小琳已成年具備獨立能力,讀研非法定義務教育。
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小琳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父親支付剩余研究生學費及每月 2000 元生活費,法院最終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 1067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負有撫養義務。
司法解釋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 41 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僅指兩類: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裁判邏輯:研究生教育屬高等教育,超出 “高中及以下” 的法定撫養范圍,父母支付費用僅基于親情道義,而非強制性義務。結合父親月收入僅 4000 余元的實際情況,苛責其繼續負擔缺乏法律依據與合理性。
小琳方(原告)主張邏輯:離婚協議未限定 “學費支付至本科畢業”,應理解為 “支持子女完成全部學業”,父親停止支付屬違約。
律師視角的法律漏洞:
協議簽訂時小琳已 18 周歲,屬成年人,協議中 “學費承擔” 約定本質是父親對自身權利的自愿處分,而非法定強制義務的延伸;
民事協議的解釋需結合法律強制性規定,若約定超出法律界定的義務范圍,且父親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法院無強制其繼續履行的依據(參考上海奉賢法院類似判例);
父親已自愿支付本科及研究生第一年費用,已充分履行道義責任,未違反協議核心精神。
司法實踐統一標準:
否定論:研究生教育是子女自主選擇的深造路徑,年滿 23 周歲的健康成年人完全可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兼職等方式實現經濟獨立,不符合 “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生活” 的要件;
對比案例:上海奉賢法院曾判決支持 18 周歲高中生的撫養費訴求,但明確駁回其大學期間費用主張,凸顯 “高中以下學歷” 的法定邊界。
律師關鍵提示:即便子女經濟暫時困難,也不能當然認定為 “不能獨立生活”,需區分 “客觀無法獨立” 與 “主觀選擇深造導致的暫時拮據”—— 前者屬法定撫養范疇,后者需依賴父母自愿支持。
父親方(被告)核心抗辯:月收入 4000 余元,可能需贍養老人,自身經濟壓力較大,無額外負擔能力。
法院考量的合理性原則:
律師實務總結:經濟能力并非否定撫養義務的唯一依據,但在 “道義性支付” 場景中,是法院判斷是否支持子女訴求的重要考量因素 —— 若父親收入豐厚卻拒絕支付,雖無法律強制力,可能面臨道德譴責,但本案中父親確無額外負擔能力,法院駁回具有充分合理性。
訴前評估與風險告知:
律師需提前明確告知訴訟敗訴風險,避免盲目起訴浪費時間成本;
協助梳理離婚協議條款,核查是否存在 “明確約定支付至研究生畢業” 的特殊表述(本案無此類約定,勝訴概率極低)。
非訴訟解決方案:
調解協商:律師介導與父親溝通,爭取部分經濟支持(如按能力支付少量生活費),而非全額學費;
權益替代:指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研究生獎學金、校內兼職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經濟困難;
證據準備:若父親存在 “承諾支付研究生費用后反悔” 的書面記錄(如微信、短信),可嘗試以 “不當得利” 或 “承諾違約” 為由主張,但勝訴率仍較低。
訴訟階段核心防御:
提交收入證明、贍養義務證明(如老人贍養協議、支出憑證),證明自身負擔能力有限;
舉證已履行的撫養義務(本科及研究生第一年費用支付記錄),凸顯道義責任已盡;
援引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條文,明確研究生教育不屬于法定撫養范圍。
事前預防建議:
離婚協議簽訂時,明確學費、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如 “至子女本科畢業止”“至 22 周歲止”),避免后續爭議;
若自愿支持子女深造,可通過書面約定明確 “自愿支付” 性質及支付金額、期限,防止子女過度主張。
若子女讀研期間突發重大疾病、傷殘等客觀情況,導致無法獨立生活,可依據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條款主張撫養費,需提交醫療診斷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報告等證據;
若父母離婚時將 “子女研究生教育費用” 作為財產分割的附加條件(如一方多分財產并承諾支付深造費用),則構成有效約定,子女可主張履行。
法定撫養義務的清晰邊界: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并非無限延伸,高中階段是法定邊界,高等教育費用更多依賴家庭協商與子女自主奮斗,這一規則既符合 “成年獨立” 的社會價值觀,也避免過度加重父母負擔。
離婚協議的嚴謹性重要性:涉及子女撫養的協議條款,應明確支付范圍、期限、金額,避免模糊表述引發后續糾紛,必要時由律師協助起草審核。
成年子女的權益理性主張:面對經濟困難,應優先通過自身努力及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而非強制要求父母承擔超出法律義務的責任,親情與道義的維系需建立在相互體諒的基礎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