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隱田園是中國人幾千年來不變的夢,但要實現這個夢,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作為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福利,它可以轉賣嗎?可以繼承嗎?房屋繼承律師帶你看一則案例:
案例介紹
張某與王某為夫妻關系,2012年,二人立下遺囑,遺囑中確認其所在戶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屬房屋歸幺女小張所有。
2024年,張某去世, 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繼承問題,小張的哥哥和姐姐訴至法院,他們認為小張系非農戶籍,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故遺囑應當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的父母生前已就相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合理合法處分,二老在世時,小張亦承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并參與出資建造了該房屋,其繼承權利并不存在戶籍障礙。最終法院判決遺囑有效。
宅基地使用權常見問題
1.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何限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應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建設,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被繼承?
分為兩種情況,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4.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
很多村民由于進城居住生活,考慮到農村房屋閑置,便產生了出售房屋以獲取相應財產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2018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非農子女也能繼承農村宅基地?法院判例明確 “房地一體” 核心規則 ——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與轉讓法律要點全解析
一、案例復盤:非農戶籍女兒繼承宅基地案的裁判邏輯
案件核心事實:張某與王某夫婦立遺囑將戶內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歸幺女小張所有,二老去世后,小張的哥哥、姐姐以小張系非農戶籍為由,主張遺囑無效、其不能繼承宅基地,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點:法院認定遺囑有效,核心理由包括:
二老生前已合法處分土地使用權,小張承擔主要贍養義務且參與房屋出資建造,符合繼承的倫理與事實基礎。
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遵循 “房地一體” 原則,小張繼承房屋的同時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戶籍并非繼承的法律障礙今日頭條。
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答復明確,城鎮戶籍子女可依法繼承農村房屋并辦理不動產登記,為裁判提供政策支撐。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核心法律問題與權威解答
(一)宅基地所有權歸屬:集體所有是根本前提
法條依據:《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九條明確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今日頭條。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限制:身份與 “一戶一宅” 雙重約束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級規定標準。
選址需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經鄉鎮政府審核批準。
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規則:“房地一體” 是關鍵
| 情形 | 能否繼承 | 法律依據與限制 |
|---|---|---|
| 宅基地上無房屋 | 不可單獨繼承 | 宅基地使用權因身份專屬不可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依法不得繼承的遺產(如身份專屬權利)不得繼承今日頭條 |
| 宅基地上有房屋 | 可繼承(地隨房走) | 房屋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可繼承,基于 “房地一體” 原則,繼承人同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農戶籍子女可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但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房屋滅失后宅基地由集體收回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
政策依據: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限制:僅限本集體內部流轉
合法流轉條件:
轉讓雙方須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受讓人符合 “一戶一宅” 等宅基地申請條件。
轉讓需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且隨房屋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鼓勵盤活閑置宅基地,但嚴禁違規買賣今日頭條。
三、非農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的實務操作要點
繼承的前提:宅基地上必須建有房屋,無房屋則無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政府。
登記與使用限制:
可憑遺囑、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附記欄注記 “本集體原成員住宅合法繼承人”。
非農戶籍繼承人對房屋可修繕維護,但不得翻建、改建、擴建,房屋不可居住時,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證據留存:需準備遺囑 / 法定繼承證明、房屋權屬證明、轉賬 / 出資記錄、贍養證明、戶籍與身份材料等,確保繼承的合法性與事實性。
四、司法與實務啟示
破除 “非農戶籍不能繼承” 的誤區:非農戶籍子女繼承的是房屋,而非宅基地所有權,“地隨房走” 是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核心路徑,法律與政策均予以支持。
堅守 “集體所有” 與 “身份專屬” 底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僅限本集體內部符合條件的成員,向外部人員出售的行為無效,避免因違規交易導致權益受損。
遺囑與繼承規劃需合法合規:立遺囑時應明確處分的是地上房屋(可繼承),而非宅基地所有權(不可繼承),同時兼顧贍養義務履行與家庭倫理,降低繼承糾紛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