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將畢生積蓄交給兒子,結果資金被用于兒子媳婦共同生活。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如何認定資金性質?繼承人又該承擔什么責任?
大額轉賬務必明確款項性質,留存書面證據:向子女轉賬大額資金(尤其是畢生積蓄),若系借款,務必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若無法簽訂協議,需留存微信、郵件、錄音等溝通記錄,明確載明“該款項為借款”,避免口頭約定,從源頭規避“被認定為贈與”的風險。
留存完整舉證材料,關鍵時能佐證主張:重點留存2類證據:① 款項交付證據(銀行轉賬憑證、流水,明確轉賬時間、金額);② 款項用途證據(如子女將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憑證、證人證言,佐證借款與家庭生活相關),便于訴訟中反駁“贈與”抗辯。
債務人去世后,及時起訴所有繼承人:若債務人(如本案喬某乙)去世,需將在世債務人(呂某)及所有繼承人(喬某甲)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在世債務人全額清償,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避免遺漏責任主體,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老人將畢生積蓄轉給兒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福田法院:認定借款,繼承人需在遺產范圍內還債!(律師版解讀)
本案是家庭財產與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交叉的典型糾紛——91歲老人將畢生積蓄900余萬元轉給兒子,款項用于兒子兒媳夫妻共同生活,兒媳去世后,老人主張借款追回,兒媳姐姐(遺囑繼承人)辯稱系贈與。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結合舉證責任、款項用途、家庭關系等綜合認定,核心結論先明確:大額轉賬無明確贈與約定,且用于子女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借款;已故一方的遺囑繼承人,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以下結合判例、法律依據及搜索實務要點,逐一拆解,兼顧債權人、繼承人、債務人三方指引,實用性與專業性兼具。
一、本案核心裁判規則(勝訴關鍵,一句話吃透)
1. 資金性質認定:父母向子女大額轉賬(如本案900余萬元,屬畢生積蓄),無書面或口頭明確贈與約定,且款項已用于子女夫妻共同生活的,結合舉證責任分配,法院優先認定為借款,而非贈與;被告抗辯系贈與的,需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 繼承人責任認定:該借款若被認定為子女夫妻共同債務,已故一方(喬某乙)的遺囑繼承人(喬某甲),需在其繼承喬某乙遺產的實際范圍內,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超出遺產范圍的部分,繼承人無需承擔;在世一方(呂某)作為共同債務人,需對全部借款承擔全額清償責任。
補充實務延伸:深圳福田法院在審理此類家庭大額轉賬糾紛時,秉持“大額款項審慎認定贈與”原則,重點結合“款項金額、雙方經濟能力、款項用途、舉證情況”綜合判斷,避免老人畢生積蓄因“無明確約定”被認定為無償贈與而無法追回。
二、法院判決的4個法律硬依據(精準對應本案,可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本案中為贈與)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呂老太提交轉賬憑證完成初步舉證,喬某甲辯稱系贈與,需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認定借款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案涉900余萬元用于呂某與喬某乙夫妻共同生活及開支,即便未由喬某乙簽名確認,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喬某甲作為喬某乙的遺囑繼承人,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案涉債務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本案中,喬某乙僅有遺囑繼承(喬某甲、呂某分別繼承部分遺產),故喬某甲需在其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三、福田法院核心裁判邏輯(結合本案細節,預判/還原判決思路)
第一步:認定資金性質為借款,而非贈與:① 舉證責任層面:呂老太提交銀行轉賬憑證,證明900余萬元已實際交付,完成“借貸關系成立”的初步舉證;② 被告舉證不能:喬某甲辯稱系贈與,但未提交任何證據(如贈與協議、口頭贈與的證人證言、呂老太明確表示贈與的溝通記錄等)證明雙方存在贈與合意;③ 結合案件細節:該款項系呂老太畢生積蓄,金額巨大,且呂老太年事已高,無證據表明其有無償贈與子女大額財產的意思表示;同時,款項用于呂某夫婦共同生活,符合“父母為子女家庭生活提供資金支持、主張借款”的合理場景,綜上認定為借款。
第二步:認定案涉借款為呂某與喬某乙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查明,案涉900余萬元轉賬發生在呂某與喬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已實際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及開支,符合《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認定標準,即便喬某乙未在轉賬憑證上簽名,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
第三步:明確繼承人喬某甲的清償責任邊界:① 喬某乙去世后,其遺產按自書遺囑分割,喬某甲作為遺囑繼承人,繼承了喬某乙名下房產50%產權份額及300余萬元銀行存款;② 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喬某甲需在其繼承喬某乙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案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③ 呂某作為在世一方的共同債務人,需對全部900余萬元借款承擔全額清償責任,喬某甲無需對超出其繼承遺產范圍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實務通用結論(債權人+繼承人+債務人,雙向避坑,直接可用)
(一)對債權人(如本案呂老太,老人/父母):3個維權關鍵點
大額轉賬務必明確款項性質,留存書面證據:向子女轉賬大額資金(尤其是畢生積蓄),若系借款,務必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若無法簽訂協議,需留存微信、郵件、錄音等溝通記錄,明確載明“該款項為借款”,避免口頭約定,從源頭規避“被認定為贈與”的風險。
留存完整舉證材料,關鍵時能佐證主張:重點留存2類證據:① 款項交付證據(銀行轉賬憑證、流水,明確轉賬時間、金額);② 款項用途證據(如子女將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憑證、證人證言,佐證借款與家庭生活相關),便于訴訟中反駁“贈與”抗辯。
債務人去世后,及時起訴所有繼承人:若債務人(如本案喬某乙)去世,需將在世債務人(呂某)及所有繼承人(喬某甲)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在世債務人全額清償,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避免遺漏責任主體,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二)對繼承人(如本案喬某甲):2個核心注意事項
明確繼承責任邊界:“遺產范圍內擔責”:繼承遺產的同時,需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超出部分可拒絕償還;若不想承擔債務,可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后無需承擔任何債務。
抗辯“贈與”需積極舉證,否則承擔不利后果:若抗辯債權人的轉賬系贈與,需提交充分證據(贈與協議、債權人明確表示贈與的記錄、證人證言等),無法舉證的,法院將認定為借款,繼承人仍需在遺產范圍內擔責。
(三)對債務人(如本案呂某夫婦):2個合規提醒
明確大額款項性質,避免后續爭議:接受父母大額轉賬時,若系贈與,需及時與父母確認,并留存相關證據;若系借款,主動簽訂借款協議,明確還款計劃,避免父母晚年維權困難。
夫妻共同使用的款項,需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以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義接收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借款,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便一方去世,另一方仍需對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五、常見誤區澄清(必看,避免踩坑)
誤區1:“父母給子女轉賬,默認是贈與”。糾正:無明確贈與約定的,大額轉賬不默認贈與;法院秉持“審慎認定贈與”原則,結合金額、舉證情況,優先認定為借款。
誤區2:“繼承人繼承遺產后,需全額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糾正:僅需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超出部分可拒絕償還;放棄繼承則無需擔責。
誤區3:“無借條,就不能認定為借款”。糾正:僅依據銀行轉賬憑證,即可主張借款;被告抗辯贈與(或其他債務)的,需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認定借款成立。
誤區4:“兒媳/女婿無需承擔公婆/岳父母的借款”。糾正: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系一方父母出借,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需共同清償,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需全額擔責。
六、一句話總結
父母對子女的大額轉賬,無明確贈與約定即可能被認定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屬共同債務;已故債務人的遺囑繼承人,需在繼承遺產范圍內還債,超出部分可免責,舉證責任分配是本案勝訴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