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因大峽谷當地建設水利樞紐工程,需要對轄區內部分農戶的宅基地及山林土地進行征收安置補償。老向就是此次征收安置補償對象之一,此次征拆,老向名下的宅地基使用權、房屋以及山林土地均被征拆,共計取得征拆款50余萬元。可是,征拆款的分配卻讓老向犯了難,只因老向的前妻冉某也提出了分割征拆款的要求。2015年老向與冉某登記結婚,冉某的戶籍遷至老向戶口本上,2019年雙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后冉某的戶口卻一直未遷出,冉某據此認為自己也是征拆款的共有人,應當按照戶口人數對征拆款予以平均分割,老向認為與冉某早已離婚,堅決不同意分割。雙方協商無果,故冉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征拆款項10萬余元。恩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冉某與老向結婚后將戶籍遷入老向的戶口本,已取得了老向所屬的村集體成員資格,2018年農村集體山林土地承包經營確權時,冉某也作為共有人承包了老向的家庭承包經營山林、土地。
法院認為,冉某因結婚將戶口遷入老向戶口,與老向離婚前長期生活在該村,且共同生活期間作為家庭成員取得了承包土地和山林,其名義上和實際上已具有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該資格不因離婚而消除,故冉某享有其權利范圍內分割征拆補償款的權利,即有權分割其作為共有人的山林及土地征收款。關于冉某主張按照戶口人數平均分割征拆款,因冉某與老向已于2019年離婚,冉某實際上已并非向某家庭成員之一,而征拆款中還包括老向父親的宅基地和祖宅、老向親人的墳墓搬遷費、青苗補償費等其他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款項,冉某并非家庭成員,主張分割該部分款項缺乏相應依據。最終,在法院抽絲剝繭的釋法明理中,冉某與老向達成調解協議,老向同意分割冉某其應有的山林、土地征收款項共計32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雙方就此次征收所涉款項再無其他爭議。
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征拆款能分嗎?恩施市法院:這樣判!(律師版解讀)
本案是農村征拆領域高頻糾紛——農戶老向因水利工程征拆獲得50余萬元補償款,已離婚但戶口未遷出的前妻冉某,以“戶口在本村”為由主張平均分割征拆款,老向以“雙方已離婚”為由堅決拒絕。恩施市人民法院結合農村集體成員資格、征拆款組成、家庭成員身份等核心要點,依法區分可分割與不可分割部分,最終促成雙方調解結案。核心結論先明確:離婚后戶口未遷出,若仍具備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且享有土地承包權益,有權分割對應部分征拆款;但已非原家庭成員,無權分割宅基地、祖宅、墳墓搬遷費等專屬家庭成員的補償款項。以下結合判例、法律依據及實務要點,逐一拆解,兼顧征拆戶、主張分割方、村集體的實務指引,實用性與專業性兼具。
一、本案核心裁判規則(勝訴關鍵,一句話吃透)
1. 集體成員資格與征拆款分割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不因與本村村民離婚、戶口未遷出而自動消除;若離婚前已取得集體成員資格、作為家庭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后仍有權分割其承包權益對應的征拆補償款(如山林、承包地征收款)。
2. 征拆款分割的邊界:征拆款分割需區分“集體成員個人/承包權益對應的部分”與“家庭成員共有部分”;已離婚且不再是原家庭成員的,無權分割宅基地使用權、祖宅、墳墓搬遷費、青苗補償費(專屬其他家庭成員)等與家庭成員身份綁定的補償款項,僅能分割自身承包權益對應的部分。
補充實務延伸:恩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征拆款分割糾紛時,秉持“成員資格為基礎、權益對應為原則”,重點審查“集體成員資格是否存續”“征拆款組成及對應權益主體”,堅決杜絕“戶口唯一論”(僅以戶口在本村就主張全額分割)或“離婚無權益論”(僅以離婚就剝奪全部分割權)。
二、法院裁判的4個法律硬依據(精準對應本案,可直接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中,冉某作為山林、土地承包共有人,有權享有其承包部分對應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權享有不屬于其所有的青苗、祖宅對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冉某與老向結婚后,作為家庭成員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便離婚,其自身享有的承包權益仍受保護,對應的征拆款有權主張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本案中,征拆時冉某仍具備該村集體成員資格,有權主張對應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冉某與老向離婚后,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有權請求分割其享有的承包權益對應的征拆款。
三、恩施市法院核心裁判邏輯(結合本案細節,還原審理思路)
第一步:認定冉某具備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分割權的核心前提):法院經審理查明,冉某2015年與老向結婚后,將戶籍遷入老向戶口本,已取得該村集體成員資格;2018年農村集體山林土地承包經營確權時,冉某作為共有人,與老向共同承包了家庭山林、土地,名義上和實際上均享有集體成員權益。同時明確,該集體成員資格不因2019年雙方離婚、戶口未遷出而消除,為其享有分割權奠定基礎。
第二步:區分征拆款組成,劃定可分割與不可分割邊界:法院明確案涉50余萬元征拆款包含兩類款項:① 可分割部分:冉某作為承包共有人對應的山林、土地征收補償款(與集體成員資格、承包權益直接相關);② 不可分割部分:老向父親的宅基地和祖宅補償款(專屬老向家庭成員)、老向親人的墳墓搬遷費、青苗補償費(專屬其他家庭成員所有)。冉某已與老向離婚,不再是老向家庭成員,無權分割該部分款項。
第三步:駁回不合理訴求,促成調解結案:法院駁回冉某“按照戶口人數平均分割全部征拆款”的訴求,明確其僅有權分割自身承包權益對應的部分;同時結合雙方實際情況,釋法明理,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老向一次性支付冉某應得的山林、土地征收款項32000元,雙方就征拆款再無爭議,實現案結事了。
四、實務通用結論(征拆戶+主張分割方+村集體,雙向避坑/履職)
(一)對征拆戶(如本案老向):3個核心注意事項
明確征拆款組成,區分權益主體:征拆前務必梳理清楚征拆款的具體組成(如土地承包款、宅基地款、地上附著物款、搬遷費等),明確每一部分補償對應的權益主體,避免因不清楚權益邊界,盲目拒絕合理分割訴求或被動承擔不必要的補償責任。
不忽視離婚后戶口未遷出方的合法權益:即便與對方離婚,若對方仍具備本村集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權益,其有權分割對應部分征拆款,不可僅憑“已離婚”就完全拒絕,否則可能面臨訴訟風險。
留存相關證據,應對爭議:重點留存3類證據:①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承包共有人身份);② 征拆補償協議、補償款明細(證明征拆款組成);③ 離婚協議、戶籍證明(證明雙方婚姻狀態、戶口情況),便于應對分割爭議。
(二)對主張分割征拆款的一方(如本案冉某):3個維權關鍵點
核心舉證:證明自身具備集體成員資格+享有承包權益:主張分割征拆款,需重點舉證兩點:① 具備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如戶籍證明、結婚/離婚證明、在本村長期居住的證據);② 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經營權證、確權記錄,證明自身是承包共有人)。
合理主張:不夸大分割范圍:僅能主張自身權益對應的征拆款(如承包山林、土地的補償),不可主張分割宅基地、祖宅、墳墓搬遷費等專屬原家庭成員的款項,避免訴求不合理被法院駁回。
優先協商,兼顧效率:爭議發生后,可優先與征拆戶協商分割事宜,若協商無果,可訴至法院,依托證據主張合法權益,避免非理性維權延誤時間。
(三)對村集體/征拆部門:2個實務履職指引
明確征拆補償分配標準,公示權益主體:制定征拆補償分配方案時,明確集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征拆款各組成部分的分配依據,公示各農戶的承包權益、補償明細,避免因分配標準不明確、公示不到位,引發分割爭議。
協助厘清權益邊界,化解潛在糾紛:征拆過程中,若遇到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家庭成員分戶等情況,主動協助厘清各主體的承包權益、成員資格,提前告知各方權益邊界,減少后續糾紛。
五、常見誤區澄清(必看,避免踩坑)
誤區1:“離婚后戶口沒遷出,就能平均分割全部征拆款”。糾正:戶口在本村僅為前提,核心看是否具備集體成員資格、享有承包權益;已非家庭成員的,僅能分割自身承包權益對應的部分,無權平均分割全部款項。
誤區2:“只要離婚了,就無權分割任何征拆款”。糾正:若離婚前已取得集體成員資格、作為承包共有人享有土地權益,離婚后仍有權分割該部分權益對應的征拆款,與是否離婚無直接關聯。
誤區3:“征拆款只看戶口,有戶口就有分割權”。糾正:戶口是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重要參考,但非唯一標準,還需結合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實際情況綜合認定。
誤區4:“宅基地、祖宅征拆款,所有戶口在本村的人都能分”。糾正:宅基地、祖宅通常屬于家庭成員共有,僅原家庭成員有權分割;已離婚且不再是家庭成員的,即便戶口在本村,也無權分割。
六、一句話總結
離婚后戶口未遷出,不代表能分全部征拆款,也不代表無權分割;核心看是否具備集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權益,僅能分割自身權益對應的部分,無權分割專屬原家庭成員的補償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