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對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經了解,吳某(女)與林某于2022年登記結婚,并于2023年3月生育兒子小易(化名)。2024年12月,吳某因與林某發生口角,于是搬回娘家居住。而后吳某想回家看望小易時,卻被林某阻止并將小易藏匿至他處,且拒不透露小易的具體住址。多方找尋兒子無果的吳某只好向福清法院提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易未滿三周歲,尚屬于幼年,申請人吳某與被申請人林某作為小易的母親和父親,對小易具有平等的監護權,雙方即使在處理婚姻問題時發生了矛盾,也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任何一方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或阻礙另一方行使監護權、探望權,應共同為孩子創造和諧、健康的成長環境。故福清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林某藏匿小易,應當如實告知申請人吳某小易的具體住址并配合吳某探望小易。
收到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書的第二天,吳某就如愿見到了思念已久的兒子,這場持續四個多月的“搶孩子”大戰終于畫上了句號。
律師解讀與實務指引
本案中,吳某通過人格權侵害禁令快速維權的結果,凸顯了專業律師在同類糾紛中的關鍵作用。結合《民法典》及婚姻家事辦案實務,律師可從以下維度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支持,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
一、精準界定法律關系,鎖定最優救濟路徑
面對子女被搶奪、藏匿的情況,多數當事人易陷入“找孩子”的被動困境,律師首要作用是明確法律救濟方向。本案中,律師可依據《民法典》第997條、第100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精準判斷吳某的監護權受侵害情形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申請條件,而非單純的探望權糾紛,避免當事人因救濟途徑選擇錯誤延誤時機。同時,律師會協助區分人格權侵害禁令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場景,若僅存在藏匿子女行為無暴力威脅,優先推薦前者,因其審查周期更短、執行針對性更強。
二、全流程協助證據固定,構建完整證明鏈條
證據是禁令申請成功的核心,律師會指導當事人系統性收集三類關鍵證據:一是身份關系證據,包括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等,證明雙方監護資格及親子關系;二是侵害行為證據,如本案中吳某與林某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林某拒絕告知住址)、報警回執及派出所詢問筆錄(固定藏匿事實);三是緊迫性證據,可結合子女年齡(如小易未滿三周歲需母親照料)、分離時長等,佐證“不及時制止將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核心要件。針對當事人無法獲取的證據,律師可依法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詢子女行蹤、出行記錄等關鍵信息,破解“舉證難”問題。
三、高效推進禁令申請,保障救濟時效性
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核心價值在于“快速制止侵害”,律師可全程主導申請流程:協助撰寫規范的禁令申請書,明確請求事項、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精準選擇管轄法院(被申請人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基層法院),避免因管轄爭議延誤時間;庭審中重點闡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結合子女身心發育需求,強化藏匿行為對幼兒的潛在傷害,說服法院快速作出裁定。同時,律師會提前預判法院對擔保、證據形式的要求,確保申請材料一次性通過審查,縮短維權周期。
四、應對執行難題,強化權益落地保障
即便法院作出禁令裁定,仍可能面臨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的情況。律師可協助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調公安、婦聯等部門聯動查找子女下落,對拒不履行裁定的一方,依法主張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如本案中,律師可在裁定生效后跟進履行情況,及時與法院溝通督促林某履行義務,確保吳某順利探望子女。
五、兼顧短期救濟與長期規劃,化解后續風險
律師不僅聚焦當下的“找孩子”需求,更會為當事人規劃長期權益保障方案。一方面,在禁令有效期內(通常6個月),協助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或監護權糾紛訴訟,明確撫養權歸屬,從根源上杜絕再次發生藏匿行為;另一方面,針對糾紛對子女造成的心理影響,可聯動社工、心理師提供干預支持,同時制定合理的探望方案,平衡雙方監護權行使與子女成長需求。此外,律師會提醒當事人,切勿以暴制暴搶奪子女,避免自身從“受害人”淪為“侵權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非訴訟階段的調解與風險規避
對于尚未激化的家庭矛盾,律師可優先啟動調解程序,組織雙方協商監護權行使、探望時間及方式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并申請法院確認效力,降低對抗性對子女的影響。若發現一方有藏匿子女的苗頭,律師可提前出具律師函,明確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及法律后果,起到震懾作用,從源頭預防糾紛升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