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將一面印有“維護法律尊嚴,伸張公平正義”的錦旗送到了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明的手中,感謝法官多次走訪取證,審判調解,一絲不茍只為追求事實的真相,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位于海拉爾開發區的一處門市一直沒有房產證而無法明確歸屬,王女士及其哥哥主張該門市歸其父親所有,稱門市由其父親購買,父親去世后,該門市由爺爺出租收取租金,爺爺去世后,大伯計劃將房屋分配給爺爺七個子女,王女士及哥哥遂起訴至海拉爾區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
由于原告的父母早已離異,父親和爺爺已經去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該房屋所有權的確認關系到該門市房的繼承權問題,究竟應該是由兩位原告繼承,還是由兩位原告爺爺的子女繼承?該案件涉及到原告兩位,被告七位,雙方各執一詞,為了追求事實真相,承辦法官多次到海拉爾經濟開發區總公司調查購房協議、銷售發票等相關證據,終于發現一項關鍵證據——父親與爺爺簽訂的協議,協議載明該門市歸父親所有,爺爺簽字并按有手印。為了鑒定字跡和手印,承辦法官多次去銀行、社區、管轄派出所找到對比樣本。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法官細心地發現,原告的父親在與原告的母親離異后,又再婚并且有一位繼女,通過調查取證,發現原告的繼母已經去世,于是承辦法官將繼女兒追加為原告,原告由開始的兩位變為三位。
案情雖然錯綜復雜,但經過承辦法官的一次次調查取證、一次次詢問,最終還原了事實真相,原來原告的父親出資購買了該門市房,由于當時手頭錢不夠,就向原告的爺爺借款10萬元,在原告的父親去世后,由原告替父親償還了欠款10萬元,該涉案房產系原告父親的合法財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每一次的調查取證,都是為了還原事實真相,每一次開庭審理,都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這面寫有“維護法律尊嚴,伸張公平正義”的錦旗詮釋了法官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為準則,全面踐行人民法院為人民的服務宗旨。
門市房所有權確認與繼承糾紛案法律解讀
一、案件核心爭議與事實還原
核心爭議
無房產證的涉案門市房,是原告父親的個人財產,還是原告爺爺的財產?
法定繼承人范圍如何確定?繼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原告替父親償還爺爺 10 萬元借款,對房產歸屬是否有影響?
事實還原(法官取證后確認)
原告父親出資購買涉案門市房,因資金不足向父親(原告爺爺)借款 10 萬元;
父親與爺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門市房歸父親所有;
父親去世后,原告代其償還了 10 萬元借款;
父親離異后再婚,育有一位繼女(繼母已去世),法官依法追加繼女為共同原告。
二、關鍵法律問題解讀
(一)無房產證房產的所有權確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裁判邏輯:雖然涉案門市房未辦理房產證(物權登記),但原告父親與開發商的購房事實、與爺爺的書面產權歸屬協議,足以證明其是房產的真實權利人。未辦證僅影響房產的處分權,不影響所有權的實體認定。
借款與還款的影響:10 萬元屬于原告父親與爺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代為償還的行為,僅消滅該筆債務,不改變房產的所有權歸屬(若雙方有以房抵債約定除外,本案無此情形)。
(二)法定繼承人范圍與繼承規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人范圍認定
原告父親無遺囑,適用法定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婚生子女)、繼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繼承權)、原告的爺爺奶奶(父親的父母);
本案中,爺爺去世后,其繼承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核心房產歸屬已明確為原告父親的遺產,大伯等人作為爺爺的子女,無權直接分配涉案房產。
(三)追加繼女為原告的合法性
三、律師可提供的核心法律服務
(一)代理原告(含追加的繼女)
證據收集與固定
調取購房協議、付款憑證、父親與爺爺的產權歸屬協議;
收集還款憑證、證人證言,證明 10 萬元借款及代為償還的事實;
調取父親的婚姻檔案、繼女的身份證明,證明繼女的繼承人資格。
訴訟策略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如到開發區總公司調取房產檔案、到銀行調取還款流水);
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明確各繼承人的份額;
若有繼承人隱匿、轉移遺產,可請求法院依法少分或不分。
(二)代理被告(大伯等爺爺的子女)
抗辯策略
對父親與爺爺的書面協議真實性提出質疑,申請筆跡和手印鑒定;
主張 10 萬元借款是購房款,而非普通債務,進而主張房產為爺爺所有;
若繼女與原告父親無扶養關系,可主張其無繼承權。
調解與執行
組織雙方調解,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若判決后對結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四、延伸法律提示
無房產證房產繼承的注意事項:無房產證房產繼承,核心是證明房產的真實權利人,可通過購房合同、付款憑證、書面協議、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認定。
繼子女繼承權的認定:繼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前提是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如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等)。
債權債務與遺產繼承的關系: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