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劉媛媛耐心挖掘案件線索,在破解被告“失聯”的難題后,就原告方與被告柴某(化名)房產及存款繼承分配一案達成調解共識,既依法尊重了被繼承人的遺囑意愿,又有效化解了手足間的矛盾隔閡,用司法溫度守護了家庭和諧。
張某去世后留下房產及十萬元存款,其生前于2019年親筆立下遺囑,明確遺產由長子柴某1、長女柴某2、二女兒柴某3、三女兒柴某4四人平均繼承,因二女兒柴某3先于張某去世,相應份額由其女張某1代位繼承。張某離世后,柴某2、柴某4、張某1認為,柴某1在明知遺囑內容的情況下,擅自占有了全部遺產,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多次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便遇到了難題:柴某1幾乎處于“失聯”狀態,按原告提供的信息無法聯系到柴某1。若按規范采取公告方式,不僅耗時久、增加當事人訴累,更可能激化親屬矛盾、徹底割裂親情。
經過承辦法官多次與原告耐心溝通、挖掘線索后,成功獲取了被告女兒的聯系方式。然而法官多次撥打電話均未能接通,面對“無人接聽”的困境,承辦法官堅持留言請求對方或其父親盡快與法院聯系,希望通過調解化解家庭矛盾。時隔多日,被告柴某1終于接通了電話。
承辦法官與被告建立有效溝通后,發現雙方糾紛源于溝通不暢,隨即組織調解,一方面指出被告并未擅自占有遺產,遺產未及時分割的原因是雙方缺乏溝通;另一方面則強調血濃于水的親情遠比財產更為珍貴。
最終,經過承辦法官情理兼備的勸導,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扣除柴某1墊付的喪葬費用后,剩余遺產按遺囑由四名子女(包括二女兒的代位繼承人)均分。
破解被告“失聯”困局!呼和浩特法院調解遺囑繼承糾紛,司法溫度守護手足親情
一、核心法律定性:遺囑效力、代位繼承與喪葬費扣除的關鍵認定
自書遺囑的效力認定:合法有效,應優先尊重執行: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張某于2019年親筆立下遺囑,明確遺產由四名子女平均繼承,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這意味著遺產分割需以遺囑內容為基礎,除非存在遺囑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否則繼承人不得擅自變更分配方案。這也是法院調解時“按遺囑均分遺產”的核心法律依據。
代位繼承的適用:二女兒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女有權代位繼承:《民法典》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中,二女兒柴某3先于張某去世,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依法由其女張某1代位繼承,張某1因此獲得與其他繼承人平等的繼承地位,有權參與遺產均分。這一規則既保障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遺產繼承的公平原則。
墊付喪葬費的性質:可從遺產中扣除,體現權利義務平衡:關于柴某1墊付的喪葬費用能否從遺產中扣除,實踐中需區分費用性質。喪葬費用是處理被繼承人后事的必要支出,不同于一般的贍養義務支出。本案中,法院調解時同意扣除該筆費用后再均分遺產,符合情理與司法實踐慣例——既認可了柴某1墊付費用的付出,避免其因履行喪葬義務額外受損,也保障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實現了權利義務的平衡。需要注意的是,若喪葬費由子女自愿承擔且無墊付事實,或費用超出合理范圍,一般不支持從遺產中扣除。
二、律師核心協助方向:繼承人維權與失聯糾紛化解路徑
1. 對原告(受害繼承人):破解失聯困境,全流程協助維權
第一步:協助挖掘失聯被告線索,避免公告送達的弊端:公告送達雖為法定程序,但耗時久、易激化矛盾。律師會借鑒本案法官的思路,協助原告梳理被告的社會關系、親友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居住軌跡等線索,包括被告的近親屬(如子女、配偶)信息;必要時可申請法院開具調查令,向相關單位查詢被告的戶籍信息、通訊記錄等,為聯系被告奠定基礎。
第二步:協助固定證據,明確維權依據:律師會指導原告收集核心證據,包括被繼承人的遺囑(原件及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證明繼承資格及代位繼承事實)、遺產證明(房產產權證、存款憑證等)、與被告的溝通記錄(證明協商無果)、被告可能占有遺產的證據等,為調解或訴訟提供堅實依據。
第三步:推動調解或訴訟程序,保障遺產分割到位:若成功聯系到被告,律師會作為第三方參與調解,結合法律規定與親情倫理,向雙方釋明權利義務,推動達成公平的分割協議;若調解無果或無法聯系到被告,律師會代理原告提起繼承訴訟,申請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并在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財產(包括涉案遺產),確保遺產分割方案落地。
2. 對被告(失聯繼承人):厘清法律風險,引導理性化解糾紛
明確失聯逃避的法律后果:律師會向被告釋明,若拒不配合法院調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判決結果可能對其不利;若判決生效后仍拒不履行遺產分割義務,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被告名下的財產(包括涉案遺產)可能被查封、扣押、劃撥,還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影響正常生活。
協助梳理自身權利,制定合理應對方案:若被告存在合理訴求(如本案中墊付喪葬費),律師會協助其收集相關證據(如喪葬費支付憑證、繳費發票等),在調解或訴訟中提出合法主張,爭取將該筆費用從遺產中扣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指導被告主動與法院、原告溝通,避免因溝通不暢加劇矛盾。
協助參與調解,維系親情關系:律師會代理被告參與調解,結合遺囑內容與法律規定,與原告協商遺產分割細節,在尊重遺囑意愿的前提下,達成兼顧雙方利益的協議。相較于訴訟對抗,調解既能高效解決糾紛,也能最大程度維系手足親情,避免親情因財產徹底割裂。
3. 類案風險防控:遺囑繼承的提前規劃與糾紛規避建議
規范訂立遺囑,明確遺產細節與繼承規則:訂立自書遺囑時,需確保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時,應明確遺產的具體范圍(如房產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及開戶行)、繼承人信息及分配比例;若存在繼承人可能先于自己去世的情況,可提前在遺囑中明確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處理方式,避免后續爭議。必要時可辦理遺囑公證,增強遺囑的法律效力與執行性。
提前告知繼承人遺囑內容,留存聯系方式:被繼承人訂立遺囑后,可主動將遺囑內容告知全體繼承人,避免身后因繼承人對遺囑不知情引發猜忌;同時,留存全體繼承人的有效聯系方式,委托信任的親友或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在自己去世后協助推進遺產分割,減少溝通障礙。
妥善留存相關費用憑證,避免后續舉證困難:若繼承人墊付了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醫療費等,應妥善留存支付憑證(如發票、轉賬記錄、收據等),以便在遺產分割時提出合法主張。需要注意的是,費用支出應遵循合理原則,超出正常范圍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三、案例啟示:遺囑繼承糾紛的化解,需兼顧法律剛性與親情溫度
法律是遺囑繼承的底線保障:無論是遺囑的效力認定、代位繼承的適用,還是遺產的分割,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在面臨糾紛時,應主動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采取失聯、拖延等消極方式逃避問題,否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調解是化解家庭糾紛的最優選擇:家庭糾紛具有較強的倫理性,親情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財富。相較于訴訟對抗,調解更能兼顧雙方利益,化解隔閡。本案中,法官通過耐心溝通促成和解,既尊重了遺囑意愿,又認可了被告墊付喪葬費的付出,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值得同類案件借鑒。
提前規劃是規避糾紛的關鍵:被繼承人規范訂立遺囑、提前告知繼承人遺囑內容,繼承人妥善留存相關費用憑證,都能從源頭減少糾紛的發生。提前規劃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繼承人的保護,能有效避免身后因財產分割引發手足反目,守護家庭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