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交流愈發頻繁,涉外婚姻已不再鮮見。部分單身青年希望以一筆“彩禮”迎娶外籍新娘。然而,人口絕非商品,婚姻豈能淪為交易?試圖憑借高額彩禮來尋覓所謂的“愛情”,極有可能落得人財盡失的下場。近日,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西城法庭通過“三五化訟”工作法,順利調解了一起由涉外婚姻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5月,經陳某介紹,楊某與越南籍女子阮某成婚,楊某向陳某支付婚介服務費用17萬元。本以為幸福生活就此開啟,不料,2025年1月,阮某以娘家有急事為由返回越南,后音訊全無。婚姻成空的楊某燦既傷心又氣憤,于是訴至尤溪法院,要求陳某退還婚介費用17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緊扣“三五化訟”工作法,詳細了解案情,聯合特邀調解員梳理案件糾紛焦點,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從法律層面與情理角度同時出發,逐步消融雙方對立情緒,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當場向楊某返還6.6萬元,該案就此化解。
“一開始我覺得挺冤的,是法官把法理和情理講得明明白白,現在錢湊齊了結事,兩家人沒結仇,真是最好的結果!”陳某臉上露出釋然的笑容。
楊某也連連點頭:“法官不偏不倚,調解既高效又公道,6.6萬元拿到手,我心里踏實了,也不想再耗著了!”
“‘三五化訟’工作法就是要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西城法庭負責人張宏表示,此次糾紛的成功調解,正是該工作法高效運行的生動實踐,既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化解了兩家人的矛盾,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外籍配偶失聯,17萬婚介費能要回嗎?——涉外婚姻糾紛的退費規則與維權指引
五、離婚財產律師律師解讀:核心法律爭議與裁判邏輯
1. 涉外婚介服務的違法性認定:絕對無效的法律關系
? 法律依據與核心事由:律師會明確,涉案婚介服務因違反雙重法律規定而絕對無效:① 國務院《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明確禁止 “國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該規定屬于行政法規強制性禁止條款;② 《民法典》第 153 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第 154 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涉外婚介以 “支付高額費用介紹外籍配偶” 為核心,將婚姻關系商品化,既違反法律禁令,也違背婚姻自由、人格尊嚴的公序良俗,故楊某與陳某之間的婚介服務關系自始無效。
? 無效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 157 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陳某收取的 17 萬元婚介費屬于 “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依法返還;但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輕信 “付費娶外籍新娘” 的違法服務,對損失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未支持全額返還,而是調解返還 6.6 萬元,體現 “過錯相抵” 原則。
? 與國內婚介、正常涉外婚姻的區分:① 國內婚介服務(介紹中國公民之間結婚)若未違反法律規定(如無 “保證結婚” 條款)則合法有效;② 正常涉外婚姻(雙方通過留學、工作等合法渠道結識,無高額婚介費)受法律保護,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而本案屬于 “付費介紹外籍配偶” 的違法涉外婚介,與正常涉外婚姻有本質區別,不受法律保護。
2. 婚介費返還的裁量邏輯:過錯劃分與實際損失抵扣
? 過錯認定的核心因素:法院調解時劃分過錯的關鍵在于:① 婚介方(陳某)的主要過錯:明知涉外婚介違法仍從事該業務,以 “介紹越南新娘” 為噱頭收取 17 萬元高額費用,主觀惡意明顯,且未核實阮某身份真實性、婚姻意愿,導致楊某 “人財兩空”,應承擔主要責任(通常為 60%-80%);② 委托人(楊某)的次要過錯:未盡到基本審慎義務,忽視涉外婚介的違法性與風險,草率支付巨額費用,對自身損失存在一定過錯,需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如陳某為安排婚姻產生的合理開支)。本案調解返還 6.6 萬元,正是基于 “婚介方主要過錯 + 委托人次要過錯” 的責任劃分。
? “實際支出” 的認定邊界:司法實踐中,婚介方主張扣除的 “實際支出” 需滿足三個條件:① 與婚介服務直接相關(如為阮某辦理簽證、交通、翻譯的必要費用);② 有充分證據佐證(如票據、轉賬記錄);③ 金額合理(未超出當地正常消費標準)。若婚介方無法提供有效支出憑證,或主張扣除 “中介費分成”“渠道費” 等違法經營成本,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陳某能返還 6.6 萬元,推測其已舉證部分合理實際支出,故未全額返還。
? 與類似案例的對比:
| 對比維度 | 本案(涉外婚介調解返還) | 跨境相親婚介費返還案例 | 共同原則 |
|----------|--------------------------|------------------------|----------|
| 返還比例 | 約 39%(6.6 萬 / 17 萬) | 扣除實際支出后約 80% | 過錯相抵,優先返還違法所得 |
| 過錯劃分 | 婚介方主要過錯,委托人次要過錯 | 婚介方主要過錯,委托人次要過錯 | 以婚介方違法經營為核心過錯 |
| 法律依據 | 涉外婚介禁止規定 + 合同無效返還規則 | 涉外婚介禁止規定 + 合同無效返還規則 | 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 |
| 核心邏輯 | 調解優先,兼顧情理與公平 | 判決為主,嚴懲違法婚介 | 不支持婚介方違法收益 |
3. 涉外婚姻中 “彩禮” 與 “婚介費” 的法律區分
? 性質與法律適用不同:① 婚介費:是委托婚介服務的對價,因涉外婚介違法導致服務合同無效,需按過錯比例返還;② 彩禮:是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而給付的財物,若屬于正常涉外婚姻(無違法婚介),彩禮返還需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5 條規定(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等情形)。本案中 17 萬元屬于 “婚介費” 而非 “彩禮”,故按合同無效規則處理,而非彩禮返還規則。
? 返還規則差異:① 婚介費:因違法性絕對無效,返還比例取決于雙方過錯與實際支出;② 彩禮:合法婚姻中,僅特定情形(如未共同生活、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才支持返還,且返還比例需結合共同生活時間、過錯等因素綜合判斷。若本案 17 萬元為彩禮,且楊某與阮某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可能僅返還部分彩禮或不予返還。
4. 涉外婚姻的額外法律風險:婚姻效力與身份認定
? 婚姻效力的認定:若楊某與阮某已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且阮某的身份信息、婚姻狀況真實有效,婚姻關系合法成立;若阮某使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或未取得中國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本案中阮某失聯,不排除其身份存在瑕疵,楊某可進一步主張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
? 外籍配偶失聯的維權途徑:若外籍配偶失聯,楊某可采取以下措施:① 報警求助:若阮某存在詐騙嫌疑(如虛構身份、以結婚為名騙取財物),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追贓;② 民事訴訟:若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可起訴要求返還彩禮(若有)、分割共同財產;③ 行政投訴:向當地民政局、市場監管局投訴陳某的違法婚介行為,要求查處并沒收非法所得。
六、律師能做的:全流程實操指引(從維權到應對)
1. 委托人(楊某方)的維權實操
? 證據收集與固定:
? 核心證據:婚介服務協議(若有)、向陳某支付 17 萬元的轉賬記錄(微信 / 銀行轉賬憑證)、與陳某的微信 / 短信溝通記錄(證明服務內容為 “介紹越南新娘”)、與阮某的結婚登記證明(若有)、阮某失聯的證據(如通話記錄、報警記錄);
? 關鍵證據:陳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證、住址)、其他類似受害者的證言(若存在群體受害,可聯合維權)、陳某宣傳 “介紹外籍新娘” 的證據(如朋友圈截圖、聊天記錄);
? 補充證據:為結婚產生的其他損失憑證(如為阮某購置財物的票據、婚禮開支記錄)、當地同類案例的調解 / 判決文書(作為參考依據)。
? 維權途徑與訴求:
? 協商維權:以 “涉外婚介違法、服務合同無效” 為核心,向陳某出具律師函,要求返還全部或大部分婚介費,可酌情放棄部分合理實際支出以快速和解;
? 行政投訴:向當地民政局、市場監管局投訴,要求查處陳某的違法婚介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借助行政壓力推動退費;
? 訴訟維權:協商無果時,向被告住所地(陳某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訴求包括 “確認婚介服務合同無效”“判令陳某返還婚介費 XX 元”,同時可申請財產保全(查封陳某銀行賬戶、房產),確保判決執行;
? 刑事報案:若發現阮某與陳某串通,以結婚為名騙取財物(如收取彩禮后失聯),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財物。
2. 婚介方(陳某方)的應對實操
? 風險防控與證據準備:
? 證據準備:為安排楊某與阮某婚姻產生的實際支出憑證(如簽證費、交通費、翻譯費票據)、與楊某的溝通記錄(證明已提供婚介服務)、自身經濟狀況證明(如無固定收入、債務憑證);
? 應對策略:① 主動協商和解,優先提出合理的返還方案(如本案的 6.6 萬元),避免行政查處與刑事風險;② 若進入訴訟,承認涉外婚介違法但主張 “已履行主要服務義務”,舉證合理實際支出,申請法院按公平原則扣除;③ 積極配合行政部門調查,主動上繳非法所得,爭取從輕處罰;
? 避免誤區:不得偽造 “境外合法婚介資質”(可能構成詐騙),不得轉移財產逃避返還義務(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得協助阮某虛構身份(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3. 涉外婚姻糾紛的特殊維權要點
? 身份核實與證據固定:
? 若外籍配偶身份真實,需留存結婚登記證明、共同生活記錄(如租房合同、物業費票據),為后續彩禮返還、財產分割提供依據;
? 若外籍配偶身份虛假,需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固定虛假身份證據(如護照復印件、聊天記錄),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 跨境維權的注意事項:
? 若外籍配偶已返回境外,可通過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協助聯系,或委托當地律師提起訴訟;
? 涉及跨境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需了解中國與外籍配偶所在國的法律沖突規則,優先適用中國法律(若婚姻登記地、主要財產所在地在中國)。
? 訴訟管轄法院:
? 婚介服務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陳某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 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糾紛:由婚姻登記地或被告住所地(若阮某在中國有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 彩禮返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阮某在中國有經常居住地)或接收彩禮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4. 特殊情形的應對策略
? 若陳某拒不返還婚介費:楊某可在訴訟勝訴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供陳某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車輛、房產),法院可采取查封、凍結、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 若阮某涉嫌詐騙:楊某需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交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身份信息等證據,協助公安機關偵查,爭取追贓挽損;
? 若楊某與阮某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即使婚介服務違法,若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楊某要求返還婚介費的,仍需按過錯比例返還,但可主張扣除阮某共同生活期間的合理開支;
? 若存在多名受害者:可聯合提起共同訴訟,降低單個維權成本,增強談判籌碼,同時向行政部門集體投訴,推動對違法婚介的專項查處。
5. 風險預防:涉外婚姻的法律建議
? 對有意締結涉外婚姻的個人:
? 拒絕違法婚介:認清涉外婚介的違法性與風險,通過留學、工作、正規社交平臺等合法渠道結識外籍伴侶,不支付高額婚介費;
? 核實對方身份:要求外籍伴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如護照、簽證)、婚姻狀況證明(需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必要時委托律師核實;
? 謹慎給付財物:避免一次性支付巨額彩禮或婚介費,若需給付彩禮,留存轉賬記錄、收據等證據,明確財物性質;
? 辦理合法婚姻登記:按中國法律規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確保婚姻關系合法有效,避免因身份瑕疵導致婚姻無效。
? 對婚介機構:
? 堅守合法邊界: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不得宣傳 “介紹外籍新娘 / 新郎”“付費結婚” 等違法內容;
? 規范國內婚介服務:國內婚介服務需明確服務范圍、收費標準,不得約定 “保證結婚”“不退費” 等霸王條款,避免合同無效風險;
? 警惕刑事風險:若涉及跨境婚戀介紹,即使未直接收費,也可能因 “變相從事涉外婚介” 面臨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