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胡女士與離異的李先生相識相戀,次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楹?,李甲隨胡女士與李先生共同生活,逐漸與繼母胡女士建立起深厚感情。2020年,胡女士與李先生生育一女李乙。 然而,雙方因性格差異,矛盾日益加劇。2021年,胡女士首次訴至鄧州法院請求離婚,法院為給予雙方修復關系的機會,未予準許。此后,兩人雖未完全分開,但長期處于“半分居”狀態,感情裂痕未能彌合。2024年,胡女士認為婚姻已無和好可能,再次起訴離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約定李甲與李乙均由胡女士撫養,共有房屋也歸胡女士所有。離婚后不久,雙方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考慮又復婚,卻因根本矛盾無法解決,關系再度破裂,胡女士又一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李甲的撫養權歸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案中,胡女士與李甲之間已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這種關系并不因胡女士與李甲生父的離婚而自動解除。李甲作為胡女士的繼女,自胡女士與其生父結婚后,與繼母共同生活近八年,建立了穩定而深厚的情感聯系。法院展開調解工作,依法征詢了已具備一定表達能力的李甲的個人意愿,其明確表示希望繼續跟隨繼母生活,不愿與繼母和妹妹分離。胡女士也當庭表示,雖無血緣關系,但其多年來對李甲視如己出,愿意繼續承擔對李甲的撫養責任,為李甲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胡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李甲、李乙均由胡女士直接撫養,李先生有探望權,具體時間、地點雙方自行協商。
繼子女撫養權典型情形下的撫養權歸屬指引
情形 | 撫養權歸屬結論 | 法律依據 |
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愿意繼續撫養 | 優先由繼父母撫養 | 《民法典》第 1072 條 |
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 | 由生父母撫養 | 《若干具體意見》第 13 條 |
繼子女年滿八周歲且明確表達意愿 | 尊重子女選擇(需符合撫養條件) | 《若干具體意見》第 5 條 |
未形成撫養關系(如繼子女成年獨立生活) | 無撫養權爭議,由生父母或子女自行決定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 18 條 |
雙方均主張撫養權且條件相當 | 優先考慮撫養關系更穩定一方 |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
一、案件前期:證據固定與策略規劃(奠定勝訴基礎)
1. 核心證據收集與梳理
律師會針對性搜集能支撐 “撫養關系成立”“子女利益最大化” 的關鍵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錯失撫養權:
撫養關系證明:共同生活證據(戶口本、居住證明、鄰居證言)、撫養支出憑證(學費、醫療費、生活費轉賬記錄)、教育 / 照料證據(學校接送記錄、家長會簽到表、輔導班繳費憑證、親子互動照片 / 視頻);
繼父母撫養能力證據:收入證明、房產產權證明、穩定工作佐證(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無不良記錄證明(無家暴、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
子女意愿固定:協助制作書面《子女意愿聲明》(需符合法定形式,如公證或律師見證),對于未成年子女,協調法院依法組織詢問并固定筆錄;
反駁證據準備:若對方(生父母)主張不適格撫養,搜集其撫養條件缺陷證據(如長期異地工作、無穩定住所、存在家暴 / 酗酒等惡習)。
2. 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制定
結合《民法典》第 1072 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斷 “撫養關系是否成立”“撫養權主張的勝訴概率”,明確核心爭議點(如是否構成撫養關系、子女意愿效力、撫養能力對比);
制定個性化策略:若證據充分,優先主張 “優先撫養權”;若存在證據短板,先通過調解補充證據(如協商共同生活記錄);若生父母爭奪撫養權,重點論證 “改變撫養環境對子女的不利影響”。
二、權利主張:明確訴求與法律依據(精準維護權益)
1. 撫養權訴求的法律論證
律師會以 “擬制血親” 制度為核心,構建完整的權利主張邏輯:
明確繼父母的法定撫養權主體資格:依據《民法典》第 1072 條,論證 “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享有與親生父母同等的撫養權”;
排除 “婚姻關系解除即喪失撫養權” 的誤區:引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 19 條,說明撫養關系的獨立性,反駁對方 “離婚后無撫養權” 的主張;
強化 “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則:結合子女年齡、情感依賴、生活穩定性等因素,論證繼父母撫養更有利于子女成長(如案例中 “近八年共同生活 + 子女明確意愿” 的核心論證)。
2. 附加訴求的同步主張
除撫養權外,律師會協助當事人同步主張合法權益:
撫養費:要求生父母支付合理撫養費(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子女實際需求、生父母經濟能力),明確支付方式與期限;
探望權:若當事人為繼父母,明確生父母的探望權限(避免過度探望影響子女生活);若當事人為生父母,保障合法探望權的實現;
財產分割與撫養保障:如案例中 “共有房屋歸撫養方所有”,律師會論證 “房屋歸屬有利于為子女提供穩定居住環境”,將財產分割與撫養權保障綁定。
三、調解階段:談判斡旋與權益平衡(降低訴訟成本)
1. 主導調解協商,爭取最優結果
繼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調解是法院優先推薦的解決方式,律師的核心作用的是:
搭建溝通橋梁:避免雙方直接沖突,聚焦 “子女利益” 展開談判,化解對立情緒;
提出合理方案:結合雙方意愿、撫養能力、子女需求,制定可執行的調解方案(如撫養權歸屬、撫養費金額、探望時間等);
保障協議合法性:審查調解協議條款,確保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探望權行使等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后續糾紛(如明確 “不得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撫養費逐年遞增比例” 等細節)。
2. 應對調解僵局的破局策略
若雙方在撫養權歸屬上僵持,律師會采取針對性措施:
引入第三方評估:申請法院委托社工或兒童心理專家,對子女的情感依賴、生活適應情況進行評估,以專業意見支撐調解方案;
讓步與交換:在非核心權益上適當讓步(如調整探望頻率),換取撫養權的確認;
明確法律后果:向對方釋明 “若調解不成,訴訟中法院大概率會依據證據與子女意愿作出的裁判結果”,促使其理性協商。
四、訴訟階段:庭審代理與權利辯護(最大化勝訴概率)
1. 庭審核心環節的專業代理
法庭調查:有序提交證據,通過質證環節強化己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反駁對方證據的瑕疵(如質疑 “撫養關系不成立” 的證據不足);
法庭辯論:圍繞 “撫養關系是否成立”“撫養權歸屬的法律依據”“子女利益最大化” 三大核心點,展開針對性辯論,回應法官的審理焦點;
子女意愿的合法呈現:若子女年滿 8 周歲,協助法院依法詢問子女意愿,或通過公證聲明、律師見證等形式,確保子女意愿被法庭采納。
2. 二審與再審的權利保障
若一審判決不利,律師會分析判決瑕疵(如證據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及時提起上訴,在二審中補充證據、強化論證;
若判決生效后出現新情況(如撫養方喪失撫養能力、子女意愿變更),協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變更撫養權訴訟,維護權益的動態平衡。
五、律師的獨特價值:規避風險與長期保障
1. 風險預判與規避
避免證據瑕疵:指導當事人合法收集證據,避免因 “非法取證”(如私自錄音錄像、搶奪子女)導致證據無效;
防范后續糾紛:在協議或判決中明確 “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撫養費支付的監督機制”“子女重大事項的協商權”(如升學、醫療等),降低后續爭議概率。
2. 長期權益維護
協助執行:若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判決(如拒絕支付撫養費、阻撓探望),律師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障撫養權與撫養費的實現;
后續法律咨詢: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提供持續性法律支持(如撫養權變更、撫養費調整、贍養義務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