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不到60歲,但我生活確實困難!”母親不滿60周歲,身患重病,生活困難,是否可以要求女兒支付贍養費?日前,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案,這場母女糾紛揭開了一個常被大眾忽視的法律誤區——贍養義務以父母年滿60歲為前提。 陳某與丈夫馬某育有兩個女兒,雙方自2001年便分居生活,馬某外出務工,陳某在家撫養兩個小孩。陳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2017年,馬某在工作期間不慎摔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現陳某58周歲,獨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暫居住在親戚家,需要人照顧,陳某與兩個女兒因贍養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贍養費1000元。
缺乏勞動能力:如因疾病、傷殘等無法通過勞動獲取收入(如陳某患冠心病、高血壓需長期治療);
生活困難:無穩定經濟來源,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如陳某無收入、暫居親戚家)。
駁回子女的抗辯理由:針對 “母親未滿 60 歲” 的說法,法院明確指出年齡僅為參考因素,而非限制條件;對于 “家庭矛盾” 的借口,強調贍養義務具有強制性,不得因情感糾紛免除。
認定符合贍養條件:結合陳某的實際狀況 ——58 歲、身患慢性病、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依賴親戚安置,法院認定其已滿足 “缺乏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 的法定情形。
合理確定贍養費數額:未完全支持 “每人每月 1000 元” 的請求,而是依據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判令每人每月支付 693.26 元,兼顧了被贍養人的需求與子女的負擔能力。
優先協商溝通:與子女明確說明自身困難,參照當地生活水平、醫療需求等提出合理的贍養方案(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等)。
固定證據材料:若協商無果,需收集三類關鍵證據:
證明自身困難:病歷、診斷證明、無收入來源的證明(如社區證明)、居住狀況說明;
證明子女能力:子女的收入證明、工作情況等(可申請法院調查);
證明親子關系:戶口本、出生證明等。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及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結合雙方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 錯誤:“父母有存款就不用贍養”
? 錯誤:“只有兒子需要贍養,女兒不用”
? 錯誤:“子女自己窮就可以不贍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