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取得的房產、車輛、存款、股權等不動產與動產;
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與自然增值(如存款利息、房產漲價部分);
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如婚前創作的作品婚后發表的稿費);
一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如婚前受傷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需書面明確約定)。
核心原則: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31 條),但需注意以下例外:
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 “主動增值” 屬共同財產(如婚前房產婚后出租的租金、婚前股權婚后分紅);
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混同(如婚前存款轉入婚后共同賬戶并用于共同生活);
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還貸或裝修(可能被認定為部分共同財產)。
梳理登記清單:
不動產:房產證(注明婚前取得)、購房合同、付款憑證;
動產:車輛登記證、購車發票、存款存單、理財合同、股權證明;
特殊財產:保險單(受益人指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贈與 / 遺囑文件。
證據固定要點:
所有支付憑證需保留(銀行流水、轉賬記錄、現金收據);
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物理隔離(如單獨開設婚前財產銀行賬戶,不與婚后收入混用);
父母出資的財產:保留父母出資轉賬記錄、書面贈與協議(明確只贈與子女一方)。
協議必備條款:
雙方婚前財產明細(列明財產名稱、數量、位置、價值);
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明確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婚后收益的歸屬(如租金、分紅是否歸個人);
婚后財產混同的預防(如明確婚后支出優先使用共同財產);
協議生效時間(一般為結婚登記之日)。
注意事項: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簽字并注明日期;
不得約定限制人身權利的內容(如禁止離婚、限制探視子女);
涉及不動產的,建議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公證(如婚前房產約定歸個人,可在房產證上明確單獨所有)。
典型案例參考:
公證適用場景:
財產類型復雜(如股權、知識產權);
雙方對財產歸屬存在疑慮,需第三方見證;
涉及父母出資購房、大額贈與等易產生爭議的財產。
公證辦理流程(以廣東為例,摘要 2):
準備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財產權屬證明、婚前財產協議;
辦理渠道:網上(登錄 12348 廣東法網)或線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申請;
效力:公證后的協議舉證難度極低,法院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婚前全款購房:
登記在自己名下,保留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無需加配偶名字;
婚后裝修若使用婚前財產,保留裝修合同、付款記錄,避免與婚后共同財產混同。
婚前按揭購房:
婚前首付及已還貸款部分屬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屬共同財產;
保護方案:與配偶約定婚后還貸來源(如用共同財產還貸,明確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或用婚前財產單獨還貸并保留流水。
父母出資購房(摘要 3):
父母全額出資: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明確 “只贈與子女一方”,并保留出資轉賬記錄;
父母部分出資:若登記在子女名下,可約定出資部分屬子女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共同財產。
婚前繼承的財產:
遺囑繼承:保留遺囑(需明確只歸個人)、繼承權公證文書;
法定繼承:保留繼承證明文件,若繼承人之間有分割協議,需注明個人歸屬。
婚后接受的贈與 / 繼承:
要求贈與人 / 被繼承人出具書面文件,明確 “只贈與 / 繼承給一方”(《民法典》第 1063 條);
未明確約定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分割。
存款:
開設獨立銀行賬戶,存放婚前存款,婚后不存入共同收入,也不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定期打印銀行流水,標注婚前存款余額,避免與婚后存款混同。
股權與理財:
婚前股權:婚后分紅屬共同財產,可約定分紅歸屬或單獨開設投資賬戶;
婚前理財:保留購買合同,明確本金屬個人,婚后收益按約定分配。
避免用婚前財產償還婚后共同債務;
避免將婚前房產、車輛出售后購置新財產(如出售婚前房產后全款購買新房,若登記在雙方名下,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婚后收到的婚前財產收益(如租金),單獨存入個人賬戶,不與共同收入混用。
婚前個人債務:明確告知配偶,避免婚后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婚后債務:與配偶約定 “個人債務個人承擔”,并告知債權人(否則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
避免為配偶的婚前債務提供擔保,防止個人財產被執行。
若雙方有各自子女,可在婚前財產協議中約定:
個人財產的繼承歸屬(如死后歸自己子女所有);
婚前財產不得用于配偶子女的大額支出(如購房、留學),除非雙方協商一致。
協議優先于公證:婚前財產協議是基礎,公證僅為強化效力,若協議條款清晰、證據充分,未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
避免 “口頭約定”:所有財產歸屬、收益分配等約定,均需采用書面形式,簽字確認并保留原件;
定期復盤財產狀態:婚后若財產形態發生變化(如出售、置換),及時補充協議,明確新財產的歸屬;
必要時尋求專業幫助:若財產復雜(如涉及企業股權、跨境資產),建議由律師起草婚前財產協議,避免條款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