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界定
重婚:已登記結婚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或雖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需舉證結婚證、同居租房合同、鄰居證言等);
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第三方持續、穩定共同居住(區別于偶爾出軌,需證明同居時長 3 個月以上,如共同居住的物業繳費記錄、親密照片視頻)。
財產損失后果
財產分割:作為 “嚴重過錯”,法院可判決過錯方少分 30%-50% 的夫妻共同財產,甚至不分核心資產(如房產、股權)。例如,某案例中男方因重婚,法院判決其僅分得 20% 的夫妻共同財產;
雙重賠償:無過錯方可同時主張物質損害賠償(如因調查重婚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通常 5000 元至 5 萬元,情節嚴重可達 10 萬元以上)。
行為界定
財產損失后果
財產分割:過錯方少分比例通常 20%-40%,若暴力導致無過錯方傷殘,少分比例可升至 50% 以上;
賠償疊加:物質損害賠償涵蓋醫療費、康復費等實際支出,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暴力頻次、后果判定(如長期家暴致抑郁,賠償可達 8 萬元);
特殊保護:法院可優先將房產判歸無過錯方,同時要求過錯方額外支付住房補償款。
行為界定
虐待:長期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持續性侵害(需舉證多次報警記錄、居委會調解記錄);
遺棄:對年老、患病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贍養、撫養義務(如遺棄患病配偶、未成年子女)。
財產損失后果
財產分割:過錯方可能被 “不分財產”,尤其遺棄行為導致家庭成員重大損害的(如因遺棄致子女重傷);
刑事附帶民事:若虐待、遺棄構成犯罪(如虐待罪、遺棄罪),無過錯方可在刑事訴訟中追加民事賠償,過錯方需同時承擔罰金與賠償責任。
行為類型 | 具體表現 | 舉證關鍵證據 |
隱藏財產 | 隱瞞銀行賬戶、房產、股票等資產 | 申請法院調查令查詢對方名下全部賬戶、不動產登記信息 |
轉移財產 | 擅自將存款轉至父母 / 小三賬戶,低價轉讓房產 | 銀行轉賬流水、低價交易合同、第三方證人證言 |
變賣毀損財產 | 擅自出售車輛、首飾等貴重物品且隱匿價款 | 交易合同、收款憑證、物價鑒定報告(證明低價變賣) |
偽造債務 | 虛構欠親友債務并出具虛假借條 | 借條形成時間鑒定、債權人證言矛盾點、資金流向不符證據 |
財產追回:無過錯方起訴后,法院可追回被轉移、變賣的財產,或責令過錯方返還等額價款(如低價變賣房產的,需補足差價);
分割懲罰:若轉移財產行為查證屬實,過錯方可被判決 “不分財產” 或 “僅分 10%-20%”。例如,女方擅自轉移 100 萬元存款至母親賬戶,法院追回存款后,判決女方僅分得 5% 的共同財產;
額外賠償:因轉移行為導致無過錯方產生的律師費、財產評估費等,可要求過錯方全額承擔。
雙重懲罰疊加:既因重婚 / 家暴被少分 30%-50% 財產,又因轉移財產被追加少分 20%-30%,最終僅分得 10% 以下財產;
賠償與追回并行:無過錯方既能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又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失賠償;
執行優先保障:法院可優先查封、扣押過錯方剩余財產,確保賠償款與財產分割款足額支付。
過錯證據鏈
重婚 / 同居:結婚證副本、同居地居委會證明、雙方共同生育子女的出生證明;
家暴:每次施暴的報警回執(需注明 “家暴” 事由)、法醫傷情鑒定、施暴者出具的《悔過書》;
轉移財產:以 “離婚” 為時間節點,收集對方離婚前 1-2 年內的財產變動記錄(如大額轉賬、異常交易)。
財產調查技巧
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查詢對方名下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網絡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寶)近 3 年流水;
核查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房產過戶記錄、車管所的車輛交易記錄,排查 “低價轉讓” 痕跡;
要求對方出具《財產申報清單》,對比清單與調查結果,找出隱瞞財產的證據。
同時提出三項訴求:
請求判決離婚;
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判令過錯方少分 / 不分;
請求判令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
申請財產保全:起訴時立即申請查封對方房產、凍結銀行賬戶,防止其進一步轉移財產;
引用類似判例:提交當地法院對 “重大過錯 + 財產轉移” 案件的判決文書,主張同案同判。
過錯證據不足的風險:僅憑 “出軌聊天記錄” 無法認定 “與他人同居”,需補充同居事實證據;
財產線索模糊的風險:僅口頭主張對方 “轉移財產” 但無具體賬戶 / 房產信息,法院無法調查;
訴訟時機不當的風險:離婚后發現轉移財產的,需在發現之日起 3 年內起訴,逾期喪失勝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