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步:核心判定 —— 第三人是否構成 “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8 條,第三人需同時滿足三個法定條件才構成善意取得,此時房產歸第三人所有,原配偶無法追回:
1. 善意取得的 “三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 | 司法認定標準 | 反例情形 |
主觀善意 | 第三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房屋為夫妻共有,或不知道出賣人未經配偶同意。 | 第三人與出賣人有親屬關系、明知夫妻分居 / 矛盾,或交易時配偶明確提出異議。 |
支付合理對價 | 購房款與市場價格基本一致(通常浮動不超過 10%-20%),且已實際支付(轉賬憑證為證)。 | 以遠低于市場價 “折價購買”,或僅出具 “欠條” 未實際付款。 |
完成過戶登記 | 房屋已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 | 僅簽訂買賣合同、支付定金,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
2. 房產登記狀態對 “善意” 的影響
司法實踐中,房產登記在誰名下直接影響第三人的 “信賴合理性”: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第三人明知房產共有卻仍與單方交易,幾乎不構成 “善意”,原配偶可直接主張合同無效追回房產。
登記在出賣人一方名下:第三人更易被認定 “善意”(如相信房屋為出賣人個人財產),需重點舉證其 “明知共有”(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
登記在非出賣人一方名下:出賣人屬 “無權處分”,第三人若仍交易,主觀惡意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
二、第二步:分情形處置 —— 能追回房產嗎?損失怎么賠?
情形 A: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房產無法追回)
此時原配偶的救濟路徑集中在向擅自賣房一方索賠,具體包括:
離婚時主張少分 / 不分售房款
若擅自賣房一方存在隱藏、轉移、揮霍售房款的行為(如廣州花都區案例中,男方將 84 萬售房款短時間內取現揮霍),法院可判決其少分甚至不分財產。實踐中,過錯方通常會被酌定少分 20%-60% 的售房款。
單獨主張損害賠償
即便不離婚,原配偶也可起訴要求擅自賣房一方賠償房產價值的 50%(即共有份額對應的損失)。若房產已升值,賠償金額需按交易時的市場價值計算,而非原購房成本。
情形 B:第三人不構成善意取得(房產可追回)
原配偶可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追回房產,關鍵需完成兩步舉證:
證明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提供結婚證、購房合同(婚后簽訂)、共同出資憑證(如雙方轉賬記錄)等,證明房產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
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若第三人 “非善意”:提交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明其明知房屋共有且出賣人未經同意;
若 “未付合理對價”:提供同小區同期成交價證明,證實交易價格顯著偏低;
若 “未過戶”:直接以不動產登記中心記錄抗辯。
典型案例:某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擅自以市場價 70% 賣給表妹,女方起訴后,法院以 “第三人非善意 + 對價不合理” 為由,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女方成功追回房產。
三、第三步:實操落地 —— 證據收集與維權流程
1. 核心證據清單(維權關鍵)
房產歸屬證據:結婚證、購房合同、房產證、共同還貸 / 出資流水;
擅自處分證據: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單方簽字的過戶材料、第三人付款憑證;
善意取得抗辯證據:
第三人與出賣人的親密關系證明(如親屬關系證明);
交易價格偏低的證據(如房產評估報告、同戶型成交價截圖);
出賣人隱藏房款的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取現憑證)。
2. 維權流程(分階段行動)
階段 | 行動要點 | 時間節點建議 |
緊急止損 | 若未過戶,立即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異議登記申請書》,阻止過戶;向第三人發送《告知函》,明確反對交易。 | 發現賣房行為后 72 小時內 |
協商階段 | 與出賣人、第三人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如補付合理對價、撤銷交易),留存協商記錄。 | 異議登記后 1-2 周內 |
訴訟階段 | 若協商無果,起訴主張:① 買賣合同無效(追房產);② 分割售房款(索賠)。 | 協商失敗后 30 日內 |
執行階段 | 若勝訴,申請強制執行(如撤銷過戶登記、查封出賣人財產)。 | 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 |
四、特殊場景處理
1. 婚前房產婚后加名后擅自出售
加名后房產變為共同財產,擅自出售仍適用上述規則。但若第三人能證明 “加名系受脅迫” 且自己為善意,可能影響判決結果。
2. 擅自出售 “房改房”“經濟適用房” 等特殊房產
若房產未滿足上市交易條件(如經濟適用房未滿 5 年),買賣合同本身可能無效,原配偶可直接主張合同無效追回房產,無需考慮善意取得。
3. 分居期間擅自出售房產
分居不影響婚姻關系存續,房產仍屬共同財產。若出賣人以 “分居后各自管理財產” 抗辯,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仍可主張賠償。
五、風險提示(這些坑要避開)
異議登記超期失效:提交異議登記后 15 日內必須起訴,否則異議登記自動失效;
訴訟時效限制:主張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 3 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賣房行為之日起計算;
“追認” 風險:若原配偶事后以行為認可交易(如接收部分售房款),可能被視為 “追認”,喪失追回權。

